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管碧玲推動漁船在高風險海域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今三讀通過
2013/08/06 11:40:21瀏覽951|回應0|推薦5

   在管碧玲推動下,漁業法第39條之一增修條文賦予漁業人可合法聘用私人武力保全,今三讀通過。管碧玲指出在政府國防、外交積弱不振的情況下,該法的通過可讓台灣漁船擁有基本的自保能力,避免海上喋血案的發生或減輕海盜的威脅,她同時感謝全院委員的支持,讓此案排入臨時會,並在今日順利通過。

  管碧玲指出旗津居民多數從事漁業,對於漁船屢屢遭受威脅、搶勢與勒贖感到痛心。因此她在2004年當選後,在2005年、2008、2011、2012至今,就參與多起漁船個案的救援,尤其在2005年有百艘漁船忍無可忍要去包圍日本水產廳的巡邏船,那時就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海事救助基金”來協助漁民,也呼籲政府強力護漁,督促政府應開放遠洋漁船在危險海域可擁有武裝保全配備,讓這些在危險海域的漁民或商船能有自力救濟的方式自保。
  
  管碧玲指出索馬利亞海盜猖獗,造成國際商業船運與遠洋漁業的重大威脅,各國的船運與漁業公司積極尋求自聘武裝保全以自保,也因此「國際海事安全委員會」於2011年89屆會議中,已認可有關船旗國於高風險區域航行船舶上雇用私人武力保全人員,並強烈建議會員國在合宜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因此在她不斷的催促下,上會期漁業署終於提出增列漁業法第39條之一的修正案,放寬漁業人可以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而為了讓法令更為完備,她亦提出修法建議,除了海盜出沒的海域,也增列「使用非法武力」的海域,讓危險海域的定義更為完整;並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蒐集相關私人保全資訊供漁民參考,以避免漁民受騙上當與排除品質不良的保全業者。為配合修法,漁業法亦訂定第64條之二的罰則,如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武裝未按規定進出中華民國領域者,可罰款6至30萬。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uanMom&aid=809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