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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16:56:52瀏覽562|回應1|推薦0 | |
蘇永欽坦誠從未執行廣電法第22條規定 立法委員管碧玲今(10/14)天在立法院科資委員會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蘇永欽提出質詢。管碧玲質疑蘇永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廣電法的主管機關,卻未善盡執法者的監督責任,把廣電法束之高閣。 管碧玲指出廣電法第22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第43條規定,違反上述法令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 管碧玲指出藉由媒體來進行全民公審在台灣這麼猖獗,廣播電視不斷對司法人員如陳瑞仁檢察官進行評論,甚至威脅;或是訴訟關係人李慧芬在廣電媒體中不斷現身說法,對這些媒體公然違反現象,難道蘇永欽都不知道?蘇永欽在會中坦然承認他有看到這些節目。在她進一步質問時,蘇永欽也承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完全沒有對這些違反廣電法第22條的節目進行側錄,至今也沒有處罰過任何一家媒體。蘇永欽僅表示對於廣電法第22條有不同的看法,在會內另有討論。 管碧玲指出廣電法22條明白規定廣電節目不得對偵辦中的訴訟案件進行評論,但是現在藉由媒體全民公審的節目卻如此猖獗;43條對此有明定罰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完全沒有處理!她質疑蘇永欽身為國家資訊傳播委員的主任委員,對於明文規定的法律,自己不喜歡,就另作解釋,不予執行,放任媒體暴力的橫行,有負國家賦予的媒體監督之責,她對NCC的失職,提出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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