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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批NCC撤照有三大違法
2010/12/27 17:46:33瀏覽969|回應0|推薦4

針對NCC撤銷年代綜合台執照,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今(12/27)質詢NCC主委蘇蘅時,批評NCC撤照作為違反廣電法、違反行政程序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有三大違法之處,管碧玲呼籲NCC應重新審議本案。

管碧玲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業者的罰則,自第35條至39條依序有警告、罰鍰、連續處罰、停播、撤銷許可等,第37條明確規定兩年內連續遭罰一千萬,可停播三日至三個月,但年代綜合台在平時監理過程中,從未曾因情節嚴重被停播,且NCC對年代綜合台的期中評鑑又是合格的,因此非屬第38條所稱情節重大者,NCC撤照之依據違反法律授權及程序,而NCC所聘委員投票認定為情節嚴重非常主觀,非依法行政。

管碧玲表示,行政程序法第93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亦即要有裁量權時才能附解除條件之付款,但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未給予NCC換照時之空白裁量權,因此NCC於二月份換照時所做的兩項所謂附條件,是執法者造法。而NCC竟稱法令依據來自衛廣法施行細則,等於就是承認母法未授權、法無明文,NCC才要自立施行細則形成「換照帝王條款」,超越母法本末倒置。

管碧玲表示,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書明白指出,「系爭附款之性質...系載明為解除條件,依其內容判斷,尚無法強制訴願人履行」,NCC用一個不能強制履行的附條件,且是沒有裁量、不符明確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附條件,卻要年代綜合台強制履行,明顯違法。管碧玲批評,衛星廣播電視法在NCC的違法執行與擴權下,已經變成一個怪獸,她呼籲NCC應立即重審年代案。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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