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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19:35:35瀏覽805|回應0|推薦3 | |
管碧玲:健康檢查評估及拒絕收監乃獄所職權 針對法務部有關吳淑珍女士發監專案會議傍晚所作之結論,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批判此一專案會議已越權並明顯下指導棋,令人非常遺憾且無法接受。 管碧玲表示,監察院今年才剛對法務部就處理白鴻森案之收監事宜提出糾正,該糾正文載明『按前司法行政部64 年(64)台函監字第1217 號函釋明確表示:「監獄行刑法第11 條所謂『不能自理生活』,當謂不能自行處理其日常生活,如吃飯、穿衣及大小便等,於入監時應核實認定」』,監察院更明白指出『收監與否屬典獄長職權,自應衡酌當時所見狀況,綜據各項客觀事證,核實認定其可否自行處理日常生活。』。 管碧玲表示,無論是入監程序的健康檢查評估、拒絕入監之決定,都是獄所典獄長的職權,所有程序也是從入監開始;但法務部的專案會議竟決定由高檢署調取吳淑珍女士就診資料及照護措施,送培德醫院評估,這是侵犯吳淑珍應入監之高雄女子監獄之職權。管碧玲強調,依法就是先入監再進行健康檢查評估,法務部專案會議之決定明顯已是越權。 管碧玲表示,民進黨一再呼籲法務部須向社會說明法令、依法行政,避免激化對立,但專案會議刻意避談依法應拒收監之法令規範,也未對執法程序有任何說明之誠意,令人相當遺憾不解。管碧玲指出,專案會議還刻意認定『培德醫院設備較為完善,吳淑珍女士如能入監服刑,以在該監執行為宜』,這明顯是在下政治指導棋,既非專業評估也未依法行政。 管碧玲再次強調,監獄行刑法第11條、施行細則第70條都很明確,不能自理生活是「應」拒收監、判定是否屬不能自理生活之健康檢查是收監程序,由監獄醫師執行,若設備不足得護送當地醫療機構檢查,怎麼輪也輪不到培德醫院逕為評估判定,法務部無視法令之違法作為,就是讓社會以訛傳訛的始作傭者,法務部必須自己承擔後果。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受刑人健康檢查,依左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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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