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立的高雄人,坦白說那天我也在場,只不過我是以一個研究者的立場在旁觀看而已。我認為有幾個問題必須先釐清:
一、本人反對任何非法的集會,不管藍、綠、紅。原因是現在台灣已經是沒有任何言論禁忌的國家 了,因此任何人集會遊行都應遵守集會遊行法的規範,務使各種不同意見主張的人,能同享憲法保障的各種權利與自由。因此請大家評論時務必釐清問題,追究瞭解原因再發言。
二、因此本人認為所謂的「倒扁泡茶活動」是非法的,理由是(一)違法豎立街頭看板,恣意毀謗他人之人格。(二)活動未經申請同意。而未經同意的理由應該是第(一)點理由所致。
三、如果說該「倒扁泡茶活動」不是政治活動,那根本就是說謊與硬ㄠ。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是政治活動與集會,因此同學會、民俗、婚喪喜慶---等等活動本就非政治活動,所以不是集遊法規範範圍,室內集會也不必申請。而室外政治活動則不管是否在私人土地都應該申請。原因是避免不同的集會遊行,相互干擾產生衝突。因此挺扁人士到場反制,本人也反對,因為法治社會不能「以非法反制非法」。所以當天兩方如不能協調,公權力就應該介入處理。
四、建議高雄市政府:挺扁或反扁任何人要申請活動,只要不互相干擾都應該核准。而任何人在集會遊行當中,如有違法行為自該受相關法律的制裁,但市政府不能未審先判,用想像決定核准與否。同理,反扁人士也不能未審先判,一昧以阿扁下台為條件,不惜造成社會動亂。如果倒扁執意這樣如此,則政府當然有准或不准的裁量空間。
五、當天本人從頭到尾在旁冷眼旁觀,管委員的勇氣令人尊敬。據本人在旁所觀察與聽到的,管委員應該是很晚要回家剛好路經,暴亂也剛好發生,因此下車關切,剛好碰到有人受傷頭部血流如注,管委員基於人道立刻抱住該人避免他再受攻擊,並要將之送醫。但警察堅持先到警分局做筆錄,於是有些爭執。最後基於安撫已經聚集警分局門外的群眾,並將筆錄做到一半,但受傷相當重的人送醫急救,乃由管委員保證一定在就醫無礙後完成筆錄。在此情況下,管委員才發表上述部落格文章內容的談話,要求群眾回家不要再圍警局。群眾在管委員保證,且發表如此堪稱合理的言論後逐漸散去,終使警局前弩張劍拔的局勢和平落幕。
六、以上就是本人的觀察,也是本人認為管委員值得尊敬的理由。而且本人已經查證,該受傷就醫的人,果然如管委員所保證,隔天已經到警局完成筆錄。據本人當天旁觀,該受傷的人,應該是一個愛看熱鬧的人,結果受到人群推擠,冒出群眾,變成警方反制打擊的對象。本人對那人受傷有一點同情,但因那人愛看熱鬧無故到場湊到第一線,結果受到傷害,本人也有一點不知用何理由同情他的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