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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中國學歷採認是違法亂紀、向中國表態,全案無效
2010/02/11 11:35:32瀏覽1149|回應0|推薦3

管碧玲:中國學歷對過去者補救對未來者禁止

針對教育部2月4日公告「預告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並刊登於2月6日行政院公報網站上,立委管碧玲認為承認中國學歷在社會上歧見很深,對高等教育發展及青年就業影響很大,其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送到立法院尚未修正通過,教育部卻急著預告修正內容,是在暗中推波助瀾,助長偷跑,令人質疑是年關將近,馬政府為向中國表態與報告工作進度,竟不惜如此違法亂紀!該採認辦法全案無效,不應逕行發布。而對於持有中國學歷之承認範圍,管碧玲主張,應對過去取得者尋求補救之道,而對未來者禁止,以防中國磁吸效應影響我國高等教育。

管碧玲表示,教育部預告修正的「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草案,其第1條修正條文與說明,顯示係依據97.12.5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22條之1修正草案,該案至今連委員會審查都未進行,豈可相關子法先行修正?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有關法規修正之程序,其中第2款「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因此,該採認辦法全案無效。而2月8日媒體報導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表示「距離草案公布還有1個月時間」,表示1個月後無論其母法是否修正通過,教育部都將強行公布該行政命令,其無視立法院之修法權,應予譴責。

管碧玲表示,現行兩岸人關係條例第22條只授權教育部訂定國人及取得定居資格之中國人之學歷採認辦法,而教育部預告的中國學歷採認辦法則擅自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來台就讀、大學境外開班就讀、在台停留、在居留之中國人,甚至連外國人及港澳居民取得中國學歷者也準用,其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甚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依憲法第17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再次顯示採認辦法全案無效。

管碧玲表示,教育部86.10.22公布「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因政策不明,使赴中國求學的國人欲返國就業受到限制,政府應對此採行補救措施,針對社會達成共識之類科,以檢定方式給予同等學歷之資格;而對於近來中國對我大學生自入學方式至促進就業,頻頻發布利多政策,打算大肆發揮其磁吸效應,因此,管碧玲主張對未來取得的中國學歷應予完全禁止。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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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uanMom&aid=3770250
 引用者清單(1)  
2010/02/25 10:43 【三民主義】 從憲法第一條的三民主義看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