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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15:09:58瀏覽820|回應0|推薦4 |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通過,提供機會讓文化產業的發展可以脫離孤兒產業的命運,串連一個發展產業鏈的扶植機制,讓政府得以投入資源佈局一個有全球競爭力的文創產業發展。 本法從創作端、育成端、生產端、需求端,架構政府資源可以全面浥注的機制。徹底改變了行政院原草案的貧乏與繆誤,本席全力參與立法,今天通過,特別要對政府提出呼籲。 今天立法,距離韓國1999年「文化產業振興基金法」已落後了11年,台灣在哈日、哈韓、哈中的文化消費下,哈台的朝流,尚未出發。文創法修訂,政府應展現2001年韓國「發展韓流」的魄力,全力「發展台流」。 文創法在傾中政策之下,當然也極可能「養虎為患」,成為以政府資源,加速文化中國化的工具。本席鄭重呼籲,台灣人民創意無限,哪一個領域有平台,哪一個領域能發揮,哪一個領域就有進攻全球的競爭力。政府應知全球競爭的基礎是在地的特色,唯有強化發展在地原創的文創產業才有襲捲全球的機會,反其道而行,只有為中國做代工的命運。政府未來應有魄力發展台灣自己的文創產業,而不是發展和中國合作的文創產業 文創法的訂定可以讓台灣文化「品牌化」而虎虎生風,也可以讓台灣文化中國化而成養虎為患,如何發展,本席對馬政府沒有信心,在此鄭重呼籲台灣在地的文化事業者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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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