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士氣 獎金轉發給部屬
我擔任高雄市新聞處長時,因執行不妥廣告查處工作績效良好,獲行政院新聞局頒發獎金鼓勵。依照過去的作法,獎金是從處長到執行人員都可獲得分配,雖然是合法所得,但我認為指揮查緝工作本來就是自己份內的工作,真正辛苦的是第一線的稽查人員。我慶幸擁有這些效率高的部屬,所以特別在公文簽辦中指示將自己的獎金均分給執行業務兩名稽查人員,金額雖然不大,但是合理分配更有意義。
公私分明 超支行動電話費自費繳足
管媽非常注意公私分明,擔任文化局長時,連行動電話的費用,也都如此要求。93年6月我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活動,就要求幕僚將我本人與機要秘書高於3月至5月平均值的行動電話費用,由我本人自費支應。這看起來好像是小事,不會有人在意,也不會有人追究,但我不會公私混淆。
堅持自掏腰包 婉拒歡送禮物由公款支付
管媽在93年9月辭文化局長參選立委時,文化局的同仁為了讓我風光的去選立委,依法以公款購買了一整套行頭,包括套裝、皮包、耳環、項鍊等等作為歡送禮物。雖然首長退休紀念品依法可用公款支應,雖然我也對文化局同仁的好意頗為窩心。但我不願以公款買這些禮物,也不願讓部屬們破費買這些禮物,所以我就堅持自掏腰包支付禮物。
這些雖然只是我公職生涯中的小片斷,但可以讓大家知道我對自己的要求,也因為如此,我在施政上毫無包袱,更能盡情揮灑。
公職人員身負人民的重託,掌握國家行政機器,資訊與權力取得較一般人更為容易,因此必須以更高的清廉標準來自我要求,才能拒絕各種誘惑,杜絕貪贓枉法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