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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3:15:59瀏覽1762|回應3|推薦0 | |
上個月 上班路上被撞 停紅燈時被後方機車撞上 因她想闖黃燈 其實我也想 可是我前面的機車減速了 所以我也就只好跟著減速停車 結果就被撞上 然後撞我的小胖妹 一停車 就大罵 “幹嘛停車” 我也怒了 回她 你沒看見紅燈嗎? 她就說 你兇甚麼? 我是罵前面那輛機車 看她態度這麼差 我就要求她賠我修車殼錢 (因左後車殼碎裂) 她就說 那你賠我醫藥費阿 (她右小腳趾破皮滲血) 真是沒天理 撞人的還這麼兇 我就找警察來 然後陸續來了4個警察 = =||| 該做的測量記錄照相都做了 然後 我們去警局做筆錄 然後等開調解會 說實在 這麼擺明了的對錯 怎麼還需要受害者自己找公道咧 然後一個月後開調解會 對方沒到 然後說會召開第二次調解 我就問 那如果第二次調解對方沒到 怎麼辦 他們說 他們無法要求肇事者一定要到場 只可以提供我調解不成立書 然後看我要不要告肇事者 可是 因為我雖然被撞 可是沒受傷 只能提民事賠償 要先支付1000元訴訟費 這筆訴訟費 到時還要法官判決是哪一方出 我的機殼修理費只有300元 如果我要加其它賠償 就要看法官怎麼判決 不一定會要求對方全賠 台灣的法官 恐龍多 我實在是不敢信任 深怕到時在法庭上再受一次氣 甚麼警察、調解… 都給我希望我認賠了事的導引 不能說他們不好啦 他們可能也很想塞300給我 叫我算了~~~~~~~~~~~~~~~~~~~ 所以這就是台灣保護加害人的法律 給受害人重重的法條重重的限制 然後最終的結果 取決於”法官”…………… 所以 肇事者可以擺爛裝死 誰大聲誰就是對 造成是非不分的民風 實在可悲 那個小胖妹實際才21歲 已經學會這樣的精髓 只能說她厲害 常常糾紛的發生 錢不是最關鍵的因素 之前我老公開車載朋友 一行人要去吃喜酒 找路中 不慎碰撞前車 = =||| 雖然是輕碰 但我們車前頭突起的兩螺絲 (可能是鎖車牌還是甚麼的) 就讓前車屁股多了兩個凹洞 我們連忙下車 拼命的跟前車的伯伯道歉 那個伯伯很好心的就說算了 不然這下喜酒也不用吃了 還有一次我被汽車擦撞到 牛仔褲還破了 對方下車也是先道歉 我就算了 回家去 台灣還是有好人好事好心情的 只是總有些老鼠屎 壞了台灣善良的風氣 蠻可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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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