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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養綠公投失敗檢討及再戰謀略
2019/02/15 20:46:17瀏覽399|回應0|推薦15

以核養綠公投失敗檢討及再戰謀略

 

一、    檢討失敗原因

(一) 以核養綠公投主文只消極廢止電業法第95條,並未積極要求延役現有核電廠及重啟核四廠

   行政院方面表示,「以核養綠」公投效力不包括強制要求政府將核一、二、三電廠延役,或讓核四商轉,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能源局甚至,公投案的結果對非核家園政策沒有約束力。

(二) 未結合立委追蹤公投法三十條之涵義

   大家都心知肚明,以核養綠公投絕不僅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公投的結果是大部分民意都支持核能,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三項,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所以目前經濟部及行政院的作法是有瑕疵及模糊地帶。

(三)未將其他反核設置之障礙納入考慮

    依據環境基本法23條述及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蔡英文曾多次引用此條文廢核。而另一廢料處理障礙也一直未徹底解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但受阻於地方性公投未能執行,此亦須一併解決。

 

二、    恢復核能再公投之策略

   雖然政府故意曲解公投結果,但公投案考慮不週詳也是一項問題,以核養綠公投主文對核四廠重啟及核電廠延役未著墨,所以核電廠延役及核四廠啟動與否決定權仍在政府手上,不受公投結果約束,若政府消極抵制核電則以核養綠仍然落空。故下次公投案應多箭齊發,核二廠及核三廠延役應單獨列入一項公投提案,核四廠重啟則應列入另一項公投提案,且核三廠延役申請國民黨立委應督促台電盡快提出提出。

(一) 謀定後動

    首先,應結合學校教授、核電廠專家、法律人士及民意代表召開討論會議,擬出最佳之公投提案數目及主文內容,因為公投聯署非常勞累,將帥無能會累死三軍,所以應結合集體智慧及力量求得成功。

(二)能源配比最重要

    一般國家的能源政策需考慮經濟發展、能源安全及環境保護,我們應理性從能源特質、台灣處境及國家利益來評估出一個最佳能源配比。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既不穩定又不便宜不能當基載,台灣土地狹小,電及太陽能都需大面積,所以蔡政府的20% 綠能已很難達成,所以在地狹人稠的台灣,綠能最多12%較合理。各種能源都有其優缺點,在無天然資源的台灣不能放棄任何能源,只是能源配比多少的問題,台灣的核能配比建議應要23%,天然氣35%及燃煤30%,綠能12%較宜。以核養綠發起人提出之再戰提案為「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訂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 2030 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其中核電比例不得低於煤電在執行上有困難。

(三)分別提案要求重啟核四及核二、三廠延役

    以核養綠公投的目的就是到2025年後核能發電廠仍可運轉,問題是核一二三廠運轉年限為40年,若不申請延役則在2025年前就自動除役,而核四廠根本尚未啟動,所以公投再戰一定要分別提出重啟核四及核二核三廠延役兩個提案。經濟部所持核二廠延役申請超過期限理由很易解決,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研役應於執照屆期前五年申請,但這只是行政命令根本不是法規,原能會自己就可修改此不合時宜規定,所以核二及核三廠延役只要公投通過,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政府須自動修改時限規定。

    以核養綠發起人提出之再戰提案為「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訂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 2030 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不是很理想,因為文藝不明確讓不良官員可亂解釋一通,經濟部發布的能源修訂政策充滿了狡辯並傳達錯誤資訊可能再發生。

(四)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訂提案

由於醫院的核子醫學及工業上放射性廢料也須處理,所以應該國家統一處理。台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經濟部已於95年8月成立選址小組,100年3月29日遴選建議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然地方公投未能執行,因此針對核廢料處理要提出公投提案修改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利執行。

(五)環境基本法23條修訂

    環境基本法23條述及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而環境基本法21條第述及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若2025不用核電,就算綠能達20%,剩餘80%火力將排放大量二氧化碳違反環境基本法21條,同時也無法達成巴黎協定減碳要求,因此要提公投案修改環境基本法23條。

(七)

   若所有措施都無法挽救核能,那只有靠換政府官員及立法委員了! 2020年總統大選前要詢問參選人對核能發電之態度,用選票唾棄無正確能源政策造成缺電、漲價及空污的參選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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