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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政府堅持廢核造成的缺電、漲價及空污
2019/02/02 06:25:25瀏覽349|回應1|推薦23

 如何應對政府堅持廢核造成的缺電、漲價及空污

 

一、    新修訂之能源政策是政治掛帥悖離科技常識及國家利益

   經濟部發布的能源修訂政策充滿了狡辯並傳達錯誤資訊令人扼腕:

(一)經濟部重申依照公投結果僅執行2年減火電1%,第3年起無法執行
    很明顯的這項公投案是為減少火力發電造成的空氣污染,照經濟部說法僅執行2年,這微量的減少以及日後的大力擴充火力發電如何能改善空氣污染呢?本項公投案提出時並未說明每年減少火電1%要執行多久?依據公投法30條對創制案的規定,政府應於公投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送立法院審議,並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送審法律當然須符合公投案內容即火電年減1%但無2年限制,若要修改也須待2年後再依照修法程序修改,而不可現在就說僅執行2年。 

(二)核能延役或重啟,客觀條件不可行、地方民意不支持致困難重重

   經濟部所持理由為面臨延役申請超過期限、地方政府反對、核廢料無處去、若地方政府及民意反對,則國會難以支持延役預算、核四重啟則需突破立院決議要求廢除核四計畫、安全數位儀控設備之備品無法取得、與原廠協商修約、向原能會申請重啟及完成福島安全強化、設備完成組裝之測試、燃料棒送回原廠檢查等作業,總期程將超過6到7年等,上述理由有些實在荒謬但均能解決,首先,依據公投法30條對複決案的規定,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以核養綠公投案主文係廢除電業法95條於2025年終止核電運轉規定,但行政院表示「以核養綠」公投效力不包括強制要求政府將核一、二、三電廠延役,或讓核四商轉,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但公投法30條第三款提到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也就是說政府應解決經濟部所謂的困難,去除非核家園政策。 

其次,經濟部所持核二延役申請超過期限理由很易解決,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研役應於執照屆期前五年申請,但這只是行政命令根本不是法規,原能會自己就可修改此不合時宜規定,所以核二及核三廠延役根本不是問題。能源政策是國家政策,地方政府無權反對,且公投已過應尊重多數民意。至於核廢料根本不是問題,全世界有31個國家用核電,451座核能機組運轉中,人家沒廢料嗎?核廢料處理分為低階及高階二種,所謂低階就是核電廠運轉維護中產生的消耗性的污染廢棄物,這類廢棄物可藉焚化及減容固化處理暫存入具良好屏蔽之倉庫,最後再移入所謂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由於醫院的核子醫學及工業上放射性廢料也須處理,所以應該國家統一處理。台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經濟部已於95年8月成立選址小組,100年3月29日遴選建議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然地方公投未能執行,此可藉修改遴選辦法或參考韓國慶洲模式解決。用過的鈾燃料稱為高階廢料,有二種處置方法,一是可暫存乾式貯存場待日後統一處理如美國作法,或送用過燃料再處理廠提出有用物質如日本做法。

以核養綠公投已過,地方政府及民眾應尊重多數民意,則國會預算審查也不應違反公投法。以核養綠公投是要在2025年後延續核能,核四重啟及核電廠延役都必須執行。核四數位儀控備品無法取得及原廠協商修約根本不是問題,台電對福島事故後安全強化也早就完成,核四廠啟動雖須一些時間,但最多二年,在此前先做核二廠延役就可延續核能香火。

 

二、     廢核四廠又不延役必造成缺電、空氣污染、電價上漲及公投公信力喪失等惡果

    經濟部強調綠能及天然氣發電將成為未來供電主力,但綠能明顯無法及時供應,且有電價上漲及離岸風電故障等問題,天然氣接收站一樣面臨環保抗爭,且成本高又安全儲存量僅7~14天恐造成國安問題。工商企業將因缺電出走,外資更不敢來,台灣經濟將更蕭條。蔡英文及經濟部堅持廢核是民進黨的反核意識形態與政治利益考量。蔡政府踐踏公投、視民意如無物的狡辯造成國家社會危機。 

    蔡政府要全面廢核,除將導致缺電及影響到投資意願外,火力發電的增量會導致空氣污染惡化、民怨沖天,經濟部公布的能源政策實質根本無變,仍堅持全面廢核:3座核電廠不延役,核四也不重啟,以核養綠公投亦看出核電廠周圍有相當比例的民眾支持核電。而說核電延役亦無法滿足削減火電的目標,則更是愚民,未來國內供電朝不保夕,且溫室氣體排放

無法達成巴黎協訂之目標。日前經濟部屈服於風電開發商的威脅,把今年躉購價格上調到5.5元,同時恢復前高後低制,台灣為此要多付出千億元以上給風電商,更擔心是颱風季節將造成風機損壞維修困難。而蔡政府踐踏公投結果,視民意無睹,明年大選很難過關。

 

三、     如何應對蔡政府堅持廢核造成的缺電、漲價及空污

   雖然政府故意曲解公投結果,但公投案考慮不週詳也是一項問題,以核養綠公投主文對核四廠重啟及核電廠延役未著墨,所以核電廠延役及核四廠啟動與否決定權仍在政府不受公投結果約束,若政府消極抵制核電則以核養綠仍然落空。故下次公投案應多箭齊發,核二廠延役及原能會修改研役提出時限應單獨列入一項公投提案,核四廠重啟應列入一項公投提案,至於核三廠延役申請國民黨立委應督促台電提出。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但受阻於地方性公投未能執行,因此針對核廢料處理要提出公投案修改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利執行。另外,環境基本法23條述及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而環境基本法21條第述及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若2025不用核電,就算綠能達20%,剩餘80%火力將排放大量二氧化碳違反環境基本法21條,同時也無法達成巴黎協定減碳要求,因此要提公投案修改環境基本法23條。若所有措施都無法挽救核能,那只有靠換政府了!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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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well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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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6 07:46

我說經濟部不是狡辯,根本是強詞奪理+硬坳。光是這一句"地方民意不支持致困難重重",如果套用此邏輯,地方民意難道就支持火力發電,既然不支持,是不是可以讓地方政府把火力發電廠全關掉?

這個政府真的不見棺材不掉淚,能源政策影響都是好幾年後的事情,非得弄到跳電連連+限電+投資衰退才肯髮夾彎,別以為以後跳電變常態沒什麼,遲早出大事情。

何偉(H101094880) 於 2019-02-06 16:47 回覆:
所言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