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轉 寄 誹 謗 郵 件 有 罪 !!
2009/04/10 02:46:26瀏覽1156|回應0|推薦18

        !!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07/04/28

 www.thbu6.gov.tw/download/資訊安全觀念宣導11月號.doc

案例事實

南部某家知名冷飲店一再遭人惡意中傷,在電子郵件、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上經常發現有詆毀性的文章,包括「該家冷飲店的飲料含有茶精、添加代糖,吃多會致癌」等內容,該公司摘錄30多封網路留言及相關轉寄電子郵件後報請台南市刑大偵辦,警方詢問幾位措辭嚴重且強烈的行為人到案說明後移送地檢署。

 

 

法律意見

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似乎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也因其具有訊息散布快速、使用者得匿名的特性,有不少網友誤以為實體社會的法律、道德或倫理的界線在網路虛擬空間可以不用遵守而無所顧忌的發表言論,因此網路上流傳的各種言論內容可謂千奇百怪。例如早年流傳的「某公司所生產的衛生棉會    長蟲」或「XX公司所販售的雞肉為基因雞」、「XX醫院的醫生罔顧人命」等等,網友在收到或看到這樣的訊息或文章後覺得感同身受,或覺得有必要伸張正義,提醒親友注意,往往不加思索地將文章再次轉寄出去,殊不知此等行為可能觸犯了法律。

依目前實務見解,行為人透過網路將涉及妨害名譽內容的郵件轉寄給大量連絡人時,可被認定「顯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可構成刑法第310 條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如果網友為取信於人,隨附說明圖片或文字並透過網路傳送,此時可成立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即使謠言不是由行為人首先發表,只要行為人在收到謠言後又轉寄出去,也可能構成此罪。建議網友處理這些真假難辨的電子郵件時,在未經查證前最好不要轉寄予他人,萬一這些消息是錯誤的,甚至是有心人惡意散布以打擊對手時,轉寄者也許只是出於好心想提醒親朋好友,卻可能因此須負擔法律責任。當然,轉寄者或許可以提出抗辯,表示並沒有犯罪故意,但依照民法第195 條,此等行為若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或信用,恐怕仍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26任。網友在轉寄類似郵件時宜謹慎。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oo55555&aid=283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