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醫美診所愛爾麗,被發現煙霧偵測器內疑藏針孔攝影機,負責人常如山因此涉及竊錄、侵害個資法等罪,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而如此的偷拍事件,到底是個案,抑或是具有常態性,實待釐清。更值得思考的是,如此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醫療品質為目的,來作為裝設針孔攝影機之理由,果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根據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有關身體性之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罪屬告訴乃論,必須要有被害人提起告訴,才能促使檢察官為訴追。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自然人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等,乃屬於個人隱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無故為此等個資之蒐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罪屬非告訴乃論,毋庸有任何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應主動訴追。尤其若竊錄的對象為十八歲以下者,還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法定刑為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重罪。
顯見,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竊錄行為,尤其是涉及身體隱私部位,並非屬輕罪範疇,且即便醫美診所,想以民事賠償方式來使被害人同意不提或撤回告訴,其效力也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致無阻礙檢察官訴追之可能性。尤其若提告者越來越多,在數罪併罰,最高可達三十年有期徒刑下,其不法內涵,實已直逼如殺人或重傷之嚴重犯罪。
惟有關違反個資的刑事犯罪,法條都會附加無故兩字,以為阻卻犯罪成立之要件。也就是說,針對診所以針孔拍攝患者之行為,若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仍可因此免除刑事責任。至於理由是否正當,主要必須衡量侵害手段與保障法益間,是否具有適當、必要與比例性。
如以醫美診所裝設的針孔攝影機來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用為事後發生糾紛時的證據。只是如此的做法,看似在避免日後長期訴訟所可能造成的兩敗俱傷,致在保護相對人之權益,卻有更多在保護自我,即防禦性醫療之目的在。尤其是在未事前告知下,相對人的身體及健康隱私被完全剝奪,一旦事件爆發,除當事人必須承受此等影像是否已外洩之精神壓力外,大眾對醫美診所與醫事人員的信賴關係,也將因此破滅。故要以維護客戶權益來為阻卻犯罪成立之正當化理由,顯然站不住腳。
而從此次醫美診所的竊錄事件,就暴露出現行防禦性醫療的大問題。雖然在醫療處所,屬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公然空間,但只要進入診療室、開刀室及病房,就屬於病人隱私權保障的範圍,且拍攝行為並非屬於醫療行為之一環,若要裝設攝影機,必得得到病人或其家屬之同意,這無任何妥協的空間,原因無他,就在於個人資訊的自我決定權之保障。也因此,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實得儘速訂定明確的醫療機構裝設攝影機之規範與指引,以能使此等行為,能夠為陽光所照射。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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