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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簽人權公約 中跟進?
2009/05/29 21:55:20瀏覽708|回應0|推薦1

五月十四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兌現其競選承諾,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立法院已經將兩公約的內容納入國內法。這些重要的行動,值得受到更多的國際社會關注與尊重。

孔傑榮啟迪6

 

【摘要5.28.2009孔傑榮 中國時報】五月十四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兌現其競選承諾,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立法院已經將兩公約的內容納入國內法。這些重要的行動,值得受到更多的國際社會關注與尊重。 

馬英九的前任陳水扁,和他的民進黨曾多次試圖批准兩公約,但國民黨立委拒絕合作。拒絕的原因,至少部分在於擔心陳水扁政府,將利用兩公約認可的人民自決權,以支持台灣獨立公投,從而引發與中國的危機。 

中華民國在1967年成為首批簽署公約的國家,這是蔣介石為嘗試說服世界,其台灣的獨裁政權,才是真正的「自由中國」所做的其中一項努力,欲藉此與毛澤東統治下,因文化大革命而動盪不安的中國形成對比。中華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前,未能批准公約。此後,台灣政府便被排除在聯合國人權布局外,不過這並不影響台灣自行履行公約內容 

當然,對蔣介石時代殘暴的國民黨政權而言,承諾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標準不過是偽善而已。但是一九八七年的解嚴,在立法、行政改革方面展開了長遠、至今尚未完成的奮鬥進程,保障著台灣言論自由和大致上公正的刑事司法系統。

雖然中國在2001年已經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最近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也表示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2009─2010年的目標之一,但中國領導人只提到正努力為該公約之批准「創造條件」 

無疑的是,台灣履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需要處理許多細節問題。最直接、困難的問題與刑事司法有關,特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決定讞前,從羈押中被釋放的權利,以及自由諮詢辯護律師的相關權利。對前總統陳水扁進行中的追訴,使這兩項基本權利成為公眾矚目的焦點。

被關押數月的陳水扁,在審前和審判中一再要求釋放未果,實際上凸顯了法律專家早就意識到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所用的模糊、不完整和特殊的語言,亟待更新和修訂 

決定羈押的適用標準,必須合理;決定羈押的庭訊程序,必須改革,使被告能清楚了解檢方的指控並據以回應。此外,法律應當明確授權法院以積極、創造性的方式處理羈押的釋放,這些方式應利用新的科技設備,以限制、監測被釋放人的活動,同時允許這些人享有比在牢房裡更大的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看似簡單。審前或審判中的羈押,必須是例外,而非常規。每名被告必須有充分時間準備辯護、諮詢律師和見證人

有意義地履行公約,不僅需要詳細修改大量的法律法規,而且需要培訓官員,教育公眾,提出可供評估進度的時程表和基準,以及一個公正、有效的監督機構。政府應建立獨立的人權委員會,並促使更多的公眾參與改革進程。 

法務部和許多政府機關、律師協會、學術組織、司法改革基金會和其他公民權利和人權組織必須與立法院合作,充分利用立法院給予的兩年時間,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當代的民主台灣。也許他們的榜樣將促使中國起而效尤!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伯恩斯坦國際人權獎座」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http://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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