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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離婚協議最難達成共識的7件事!
2020/12/10 12:14:09瀏覽116|回應0|推薦0

離婚這件事會隨著結婚越久變得越複雜,尤其如果有孩子就更難處理,即便雙方都有離婚的共識,也可能會為了監護權告上法庭、就算孩子跟誰都決定好了,後續還有財產、賠償等問題要一個個面對,當雙方都談不攏走不下去,最後就免不了要透過官司訴訟的方式決定。甚至明明離婚協議書都寫好了,卻因為一些細節問題沒有足夠的強制執行力,將來對方賴帳或自己反悔時,就只能回過頭去打官司,至於最常出現爭議的有哪些事?我們為您列舉了7個最常出現爭議的項目!

離婚適用的法條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或離婚協議書的條件談不攏、甚至可能是被獅子大開口,要求你給他一大筆錢、或是監護財產什麼通通放棄才肯簽名,這時就要考慮是否走法律的管道,而如果走法律管道就要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出來的規定,如果都沒有,就只能藉由「其它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打離婚官司,前者必須有明確的證據,後者不只要有證據,理由還需足以說服法官。如果不確定手邊證據是否充足,或是不知如何蒐證,也隨時歡迎免費諮詢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損害賠償金 

如果是因為法院判決而成功離婚者,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這次判決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外遇,而自己在這件事上沒有任何過失,就能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第 1056 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這就要看當初結婚時,夫妻是使用何種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時如果夫妻打算要離婚,那資產扣掉負債後,剩餘資產較少的一方,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以向對方要求分配財產,通常是雙方資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兩人資產扣掉負債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但要注意的是這並非絕對!通常雙方會因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而要求降低或免除對方分配的比例。因此若對方平時不務正業、理財不當,建議找專業律師為您爭取分配比例,以免辛苦多年的積蓄又被拿去揮霍。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精選文章:婚前要搞清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度)

贍養費

若因為判決離婚,使自身暫時失去經濟上的依賴,就能依照民法第1057條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就算離婚這件事不是對方的錯也可以請求,因為這條並不是賠償性質的規定,而是避免夫妻離婚後,平常照顧家裡,經濟能力較弱勢的一方會頓時陷入巨大的困難。若您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條件,並希望能得到應有的贍養費,歡迎直接來電諮詢!

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精選文章:贍養費│請求的條件與金額)

監護權

離婚時如果有孩子,就得雙方自行決定由誰獲得孩子的監護權,真的沒有共識的話就只能交由法官審理,法官審理的尺度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沒有絕對的項目,包括錢也是,這也是為什麼爭監護權通常需要律師協助,因為律師對通常對每個法官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加上研究過以往的實務案例,比較知道用什麼樣的角度跟方式比較能夠讓當事人得到法官的信賴。

(精選文章:監護權│主要照顧者的所背負的責任與義務)

探視權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就是沒能跟小孩共同生活的家長,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探視孩子,這部分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要詳細的記載,千萬不要寫隨時都可以探視,這樣遲早都要吵到再跑法院重打官司,但如果當初是透過法院判決來決定,就比較沒這問題,且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精選文章:探視權│離婚或未同居者見孩子的權力)

扶養費

這跟贍養費完全不同,扶養費是給孩子的教養費,依民法第1115條與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就算離婚了,不管有沒有監護權都要繼續養育孩子,而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比例,原則上雙方自行協議好就好,俗果協議不成,就只能透過法官審理來決定。

第 1116-2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精選文章:扶養費│請求條件與費用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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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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