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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2011/12/15 22:03:21瀏覽105|回應0|推薦0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現金方式為之。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即可。

資料來源:2011/12/15 工商時報 崔慈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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