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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 18:59:05瀏覽142|回應0|推薦1 | |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企業研究發展抵稅額,因採事後申請制,導致企業當年度研發投抵稅額,已無法用來扣減每年9月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帳上如已無舊制研發留抵稅額的企業,暫繳稅款可能上升。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投資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投資抵減稅額,雖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但因9月申辦100年暫繳稅款時,企業均未完成今(100)年度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規定的相關申報程序,其研發投抵稅款,將無法用來抵減100年度的暫繳稅額。 財政部解釋,這是因產創條例已取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企業投入研究發展的支出,獲准可抵減應納營所稅款的規定,僅限當年度,不再有留抵四年的優惠。以及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依法可以落後審查,業者也無從獲知當年度可抵減的研發投抵稅額,才會形成計算暫繳稅款時,無法再扣減當年度的研發投抵稅額。不過,暫繳稅款並非所得稅最終稅負,企業的研發抵稅支出產生的投抵稅額,仍可在次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營所稅時扣減,最終稅負不會增加。 除了研發投抵稅額無法扣減暫繳稅款外,財政部提醒企業注意,100年度暫繳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7%,企業今年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時,是以其上(99)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企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的暫繳稅額,2,000元以下者,不但免辦理暫繳申報,也可免繳納暫繳稅額。 另外,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企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以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也可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2011/08/2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 本心堂 附記 從今年(100年)起,研發支出抵減範圍擴大,將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納入投資抵減範圍,另外若國內廠商和國外廠商合作策略聯盟共同進行研發,國內支出部分也可以抵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如CAE工程模擬分析軟體、PDM產品研發管理資料庫)等,於送財政部抵減申請前,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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