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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22:58:13瀏覽274|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6月25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草案,修正後之課稅方式符合簡政便民原則,並有助於恢復股市動能。 該局說明,本次證所稅課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之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台幣10億元以上之個人課稅方式採行「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應就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此部分將由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納稅義務人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將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之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者,仍維持現行之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所得稅,可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以及長期持有之優惠。 該局呼籲,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進入「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相關法規、書表及疑義解答,如尚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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