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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15:45:55瀏覽263|回應0|推薦0 | |
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較常發生錯誤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申報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等)於課稅年度繳納者,每人(被保險人)每年扣除以24,000元為限,實際金額如未達24,000元者,應就實際金額扣除,但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如非同一申報戶內,或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而以24,000元列報,亦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非屬直系親屬)等情形,均不符合所得稅法有關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申報上述不合規定之保險費項目或金額,稽徵機關於審核時將予以剔除而補繳稅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之困擾,如有任何稅務相關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報稅專區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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