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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4 21:28:28瀏覽99|回應0|推薦0 | |
自101年度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因應少子化,並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已於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財政資訊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估計,受益家庭約33.9萬戶。此為新制首年實施,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申報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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