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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2013/05/22 10:25:14瀏覽177|回應0|推薦0

行政救濟案例中,常見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251日起展開,為提供民眾正確的觀念,該局特別就綜合所得稅常見的行政救濟或案例,彙整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填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資料要正確,不可杜撰,以免受罰:

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在所得年度中與前夫(妻)已無婚姻關係,卻於配偶資料欄列報免稅額;或受扶養人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實際上屬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屬與家長關係,卻以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的稱謂列報;亦有發現不符合受扶養要件之其他親屬,當年度並未居留國內仍列報扶養等情,上列情事,因屬明顯虛列報免稅額,國稅局除補稅外,原則上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所漏稅額1倍的罰鍰

二、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醫藥及生育費係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或生育就醫,支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是領有保險給付部分所屬的醫藥費不能扣除。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非因醫療目的如預防、保養、美容整形等支出,均不能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的所得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於101112月 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 報;至於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 親屬,若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非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等,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 本稅額。

四、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下載或匯入各類所得資料辦理申報時,亦應確認所得年度,並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申報錯誤,造成短漏報所得受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且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1.夫妻未分居而分開申報情形。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事之一者,不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是否未達新臺幣25萬元或其所漏稅額是否未達15仟元,均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1倍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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