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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團體對機關團體捐贈 也要申報免扣繳憑單!!
2013/05/08 14:56:31瀏覽6620|回應0|推薦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團體之捐贈,自98年1月1日起,應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10類規定之其它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為利扣繳單位申報作業,財政部已修正扣免繳憑單格式,於「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受贈所得」,扣繳單位於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向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新格式填報。

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一月份,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漏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捐贈 填免扣繳憑單
   
   
台南市龔小姐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等),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財政部針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捐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規定扣繳單位在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也就是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的規定,取具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非免稅所得。

不過各扣繳義務人及受贈之機關團體不必太擔心,因此類案件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97年12月31日以前,不會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2009/01/19 經濟日報】


各類所得率扣繳標準第十一條,所謂的兩千元以下免扣繳,純粹針對自然人。
所以,
一、甲公司(不論國內或國外)投資中華民國的乙公司,乙公司分配盈餘給甲公司時,就算扣繳金額只有一元,還是必須扣繳。
二、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的錢,不論金額多寡,都免扣繳。但是必須依規定申報免扣繳。

事業團體對機關團體捐贈 也要申報免扣繳憑單!!

《賦稅》2008/11/10
近日常有會計師事務所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等),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南 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97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函令,已明確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7年 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可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自明(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哦!。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 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1206
彙總編號:97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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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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