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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15:13:57瀏覽1490|回應0|推薦1 | ||||||||||||||
「戒嚴時期人權受害,權利回復遙遙無期!」記者會 與會貴賓:謝聰敏委員 民間修法小組陳達成律師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秘書長蔡寬裕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事件處理協會秘書長李坤龍 立委涂醒哲「戒嚴時期人權受害」記者會,呼籲政府應盡速回復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名譽,並歸還被沒收的財產。影音內容:http://video.udn.com/video/Item/ItemPage.do?sno=324-233-2F313-2F324-233-2B3-2B303b3-2F304-2334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實施至今,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其財產返還之標準、申請、認定及發還等程序事宜之規定未盡周延,嚴重損及回復名譽者、受無罪判決者之利益。且該受回復名譽或受無罪判決者亡故後,對繼承其權利之家屬之法定權益保障,付之闕如。 相較於其他同樣曾受威權或獨裁統治的新興民主國家,台灣對於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財產發還與補償部分卻留下令人遺憾的空白。許多受難者及家屬與政府纏訟多年早已心力交瘁,卻遲未能得見正義。為補足這個國家返還人民正義的缺口,林正二委員曾於第六、第七屆會期,二度提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幾經轉折,於第七屆第一會期,在國民黨司法委員會召委支持下,終能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並交付協商。審查及協商過程針對行政部門疑慮,亦多次修正條文內容,最終條文僅適用於目前登記於政府所有、且非屬重要設施之不動產,受無罪確定判決或領有回復名譽證書之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方得對此申請返還,避免影響私人財產權之安定性,力求將財產權變動之衝擊降至最低。唯其後雖有王院長支持修法,並召集協商溝通朝野意見,也獲民進黨與無黨聯盟黨鞭同意,修法程序已近完備。卻因國民黨尚未簽署協商結論,致使法案的通過尚缺臨門一腳。 立法委員涂醒哲表示,戒嚴時期人權受到迫害,政府雖有一些平反作為,但仍為德不卒,包括228及清鄉活動,究竟有多少人受到迫害,至今仍無定數,更不必說受害者要申請救濟的條件是非常嚴苛且是要主動申請,並要經過嚴格審核。更離譜的是,關於財產的返還,至今仍沒有下文。涂醒哲說,上會期及這會期,有立委對此提出法律修正案,最後並經王院長主持協商,無黨聯盟及民進黨也均同意,但國民黨卻遲遲不肯簽字,以致讓法案無法通過,讓受害者的權利回復遙遙無期。今天記者會的目的就在突顯正義,包括受害者的平反、補償及賠償,我們要求:1、政府除應針對冤獄進行賠償,並對受害者受損的財產進行發還,並折算金錢補償。2、各種資格之回復申請應從二年改為五年。3、內政部應成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委員會」。 前立法委員謝聰敏則表示,經過監察院調查結果,當初發佈的戒嚴令是沒有經過總統公布及立法院同意,戒嚴法明顯是違憲無效的法律,是「山寨版戒嚴令」。因為戒嚴令而被捕的人數多達9萬多人,被沒收的財產不知有多少?用如此違憲法律傷害人權,政府卻默不吭聲,對於這些受害者的財產,政府卻仍不願發還。面對2012即將而來的總統選舉,朝野候選人都應該要出來表達立場是否要遵行憲法?是否要實行法治? 民間修法小組陳達成律師表示,人權受損權利回復這樣的事件,其實是不應該由立委或國會提出,應該是由行政機關主動來處理。行政機關常以「依法行政」、「依法無據」來塘塞他們原本應該要有的作為。但其實為在最高的憲法層次都可以找到「依法」執行的依據,如憲法:「國家成立目的,在鞏固國權,保障民權」、「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以保障」,政府只要依據憲法的規定執行即可,絕沒有「依法無據」之理由。陳達成表示,藉由今天的記者會,希望國民黨未來不要阻檔這項法律修正案,讓趟在立院的這項修正案能夠通過。 ◆個案舉隅: 一、 王石頭,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遭判死刑,名下「土造房屋一間 持分三分之一」遭沒收。 二、 趙慶章,因涉入資匪案,遭判十年徒刑,其名下所有台北市延平南路房屋一棟遭沒收。 三、 黃查某,因涉入「簡吉案」,遭判決十二年徒刑,台北市延平北路三段房屋一棟遭沒收。 四、 張伯哲,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遭判死刑,遭沒收房屋一間。 五、 政治受難者梅衡山,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 遭處死刑,遭沒收土地 六、 黃添樑,時任台灣省商業工會理事長。因「資匪」及「知匪不報」等罪名,遭判十年有期徒刑。遭沒收財產計238萬8千餘元,名下台北市中山北路房產、三重地產等,部分已遭國有財產局拍賣。 七、 劉明,前台灣省石炭調節委員會主委。因「資匪罪」遭判十年徒刑,台北市開封街二棟房屋遭沒收。 八、 李順法,遭判槍決後,所開設於高雄的太乙製藥廠與房產均遭沒收。 九、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陳炘,曾創辦大東信託與台灣信託,二二八事件後數年內遭侵佔併吞,改成立華南銀行。據估計損失財產現值超過百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我們認為,發還與補償政治受難者財產,是國家彌補過去不義作為最基礎的工作之一。縱使如今政府並非當年執政者,但基於國家行政的延續性與一體性,官方仍有必要對此歷史錯誤負起責任。例如為彌補納粹政權的暴行,即使納粹已經倒台超過六十年,德國政府仍在2010年十二月,宣布將捐贈位於波蘭的「奧茲維辛比克瑙基金會」(Auschwitz-Birkenau Foundation)八千萬美元,以協助財務困窘的奧茲維辛集中營博物館維持運作。在財務負擔與歷史責任、正義的兩難中,德國為民主國家做出良好的示範。 爰此,我們認為應參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7號、第487號、第477號意旨,暨援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法例,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符全民對政府實踐轉型正義之期待。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法之主張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台灣地區在戒嚴時期刑事案件之審判權由軍事審判機關行使者,其適用之程 說明: 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救濟功能亦有所不足,立法機關乃制定「戒嚴時期 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犯內亂及外患罪,符合該條例所定要件之人民 ,回復其權利或給予相當賠償。 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係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反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則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三、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實施至今,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而受軍事法院審判,經沒收財產者,其財產返還之標準、申請、認定及發放等程序事宜之規定,仍未盡周延,致嚴重損及回復名譽者、受無罪判決者之利益;且就其亡故後,對繼承其權利之家屬之法定權益保障,亦付之闕如。故參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立法例,修正本法例,明定凡因內亂、外患罪而受軍事法院審判者,其法定繼承人亦得提出申請發還被沒收財產之主張,並詳定其程序。 四、復因司法審判程序迭有纏訟經年之例,目前權利受損害人民多已屆耆耄之齡,為避免「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之憾,本法明定由主管土地登記及移轉業務之行政院內政部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酌定賠償金額,以兼顧公平正義與時效。 爭人權財產 涂醒哲提案修法 【聯合報╱記者鄭宏斌/即時報導】 2011.05.04 03:10 pm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條例」自2000年起實施,但立委涂醒哲指出,此條例未盡周延,而且申請條件嚴苛,讓受害家屬的權益無法受到保障,因此提案修法、放寬條件,要求政府落實「還財於民」。 涂醒哲提出3點訴求,要求各種資格回復的申請期限,從兩年延長為五年;被沒收財產得由法定繼承人聲請發還,並折算金錢補償;此外,內政部應成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委員會」。 綠委:戒嚴回復條例修正案 國民黨遲不簽 【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即時報導】 2011.05.04 02:2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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