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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不受監督,紅十字會法應該廢了!
2011/05/10 15:22:32瀏覽1171|回應0|推薦0

「治外法權,不受監督,紅十字會法應該廢了

記者會0510 

日本發生三合一大災難至今已二個月,立法委員涂醒哲於今天召開「治外法權,不受監督,紅十字會法應該廢了」記者會,痛批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是一不受政府府監督及相關法律規範的單位,涂醒哲表示,自從日本震災發生後,紅十字會收了許多捐款,也在媒體大作廣告說會「透過紅十字總會將捐款零時差轉達到日本災民手中」,結果至今執行率卻不到三成。一個以「零時差」來募款的單位,執行效率卻是如此的差,檢討原因,除紅十字會成員偏藍外,另一個就是紅十字會法具有帝王般條款性質,不受監督,不受勸募條例規範。涂醒哲表示,民間公益團體勸募需經內政部核准,紅十字會卻不必,也無罰則;紅十字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卻不能監督;連選連任的規定,讓陳長文成為「萬年會長」;紅十字會還擁有豁免賦稅的權利,這一切都讓紅十字會與其他團體不同。因此,涂醒哲主張應該要廢掉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像一般民間公益團體一樣若要實施勸募,就應受勸募條例規範,紅十字會也才不會成為「恐龍」募款單位,因此他提案要求廢掉紅十字會法,但卻被國民黨無理封殺,讓紅十字會繼續成為不正常單位,繼續無法受到政府監督。 

與會的立法委員李俊毅表示,他支持涂委員提案,因為紅十字會是一相當奇怪的勸募團體。李俊毅表示,公益勸募之所以需要立法,就在於社會上充滿許多「假愛心,真斂財」團體,過去無法可管,造成社會亂象,也讓愛心卻步,現在有勸募條例後,全國公益團體均須依照該法受規範,唯獨紅十字會例外,變成為所欲為的機構,而且紅十字會網站所提供的資訊也少之又少。李俊毅表示,內政部在委員會備詢時也表示應將紅十字會納入勸募管理制度內,但至目前為止,卻「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媒體相關報導:

公開舉發紅十字會詐欺 涂醒哲:1個月了,法務部沒動靜

2011年5月10日 10:49

NOWNEWS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涂醒哲今(10)日指出,紅十字總會在「相信希望」募款晚會的網站,寫明「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零時差地轉達到日本災民手中」,但紅十字總會未及時把善款轉到日本,已涉及詐欺,因此他公開向法務部舉發,至今已1個月了,卻未見檢察官有任何動作。  

涂醒哲與民進黨立委李俊毅今日上午共同召開「治外法權,不受監督,紅十字會法應該廢」記者會。涂醒哲表示,他在1個月前,在立法院公開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紅十字總會在網站對外宣稱要「零時差」把捐款轉到日本,但實際卻扣住善款,未做到零時差,是否涉及詐欺,而曾勇夫也認同此舉恐涉及詐欺。  

涂醒哲說,他在立法院公開向曾勇夫舉發紅十字總會疑似涉及詐欺,盼法務部介入調查,但已過了1個月,至今卻未見法務部有任何動作。  

涂醒哲還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並不屬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所承認的組織,但1954年由總統正式頒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成為台灣唯一經立法通過成立的民間組織。他說,自此紅十字會募款不須經內政部核准,而會長也變成「萬年會長」,可無限期連任。  

涂醒哲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應立即廢止,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重新登記立案,募款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政府應扮演「監督」而非「參與執行」的角色,官派理監事應全數退出。  

李俊毅表示,他支持涂醒哲的提案,因為台灣社會就是太多假愛心、真斂財,導致愛心變成傷心。  

涂醒哲也說,他的提案共有22人連署,但法案一到程序委員會就被國民黨封殺,導致紅十字總會回歸正常卻不可得。 

案由:

     本院委員涂醒哲 等  人鑑於政府設立專法成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向社會募款援助日本強震,但是善款的使用方式和執行效率引發相當大議論。檢視當初紅十字會設立之功能性與必要性,現有公益勸募條例及人民團體法已足以規範,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有許多難以想像的帝王條款,如第29條不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即可進行募捐、第30條擁有豁免賦稅的權利…等,讓紅十字會實質上已不受政府監督,其募款所得之運用亦無法透明,比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大地震,紅十字會募得台灣民眾18億多的捐款,只撥了1/5不到給日本,執行率不到30%。又如2010年1月發生的海地地震,1億2000多萬的捐款,只撥了2000多萬,執行率只有17.7%。國內執行狀況更是慘不忍睹,在2009年8月發生八八風災募款,國人一口氣捐了47億多,執行率只有33.9%!美國紅十字會因為911事件募款引發喧然大波,導致大眾傳播媒體、國會議員聲伐,以及社會大眾的強烈質疑,結果紅十字會總裁下台謝罪,紅十字會提出修正措施方平息眾怒。責信(Accountability) 是公益勸募組織最寶貴的資產,不僅名稱、形象要珍惜,行事作為也要符合誠實廉正的原則。爰此,本席擬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重新登記立案,募款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政府應扮演「監督」而非「參與執行」角色,且官派理監事應全數退出。

提案說明:

1、「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的存在並不屬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所承認的組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和中華民國一樣,是個不被國際承認的組織。所以「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不受到瑞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內瓦公約之監督。1954年由總統正式頒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成為台灣唯一經立法通過成立的民間組織。 

2、日本2011年3月11日發生大地震,紅十字會募得台灣民眾18億多的捐款,只撥了1/5不到給日本,執行率不到30%。又如2010年1月發生的海地地震,1億2000多萬的捐款,只撥了2000多萬,執行率只有17.6%。國內執行狀況更是慘不忍睹,在2009年8月發生八八風災募款,國人一口氣捐了47億多,執行率只有32%!美國紅十字會因為911事件募款引發喧然大波,導致大眾傳播媒體、國會議員聲伐,以及社會大眾的強烈質疑,結果紅十字會總裁Dr. Healy下台謝罪,紅十字會也趕緊提出修正措施來平息眾怒。責信(Accountability) 是公益勸募組織最寶貴的資產,不僅名稱、形象要珍惜,行事作為也要符合誠實廉正的原則。 

3、本法主要的爭議在於紅十字會的作法,係將部分捐款先留置而後可能會用於其他用途,如當初921剩餘捐款即送到中國去運用,但大部分捐款給紅十字會的人卻希望捐款能直接交付給災民,因此紅十字會的做法引致各界的不滿,也危及社會大眾對公益勸募的信任。況且,紅十字會不被「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承認、監督,政府卻給予特別法保護。國家為何獨厚紅會享有專法,任紅十字會募款不須經內政部核准、會長可無限期連任?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應立即廢止,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重新登記立案,其募款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政府應扮演「監督」而非「參與執行」角色,官派理監事應全數退出。 

附件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第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九條  (募捐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

第三十條 (豁免賦稅權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  

  下面為勸募條例有的規定,紅十字會法卻無:

1、有罰則,紅十字會法卻無罰則規定。

2、勸募申請。

3、主管機關檢查權限: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限制。

5、撤銷事由。

6、勸募所得財物之返還。

7、勸募不予許可或登記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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