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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08:25:58瀏覽140|回應0|推薦0 | |
台北市一名年輕丁姓女嫌犯前晚被警方逮捕,她揚言「寧願死,也不被關」,送警局後即自殺,送醫獲救後,警方竟未告知檢方,即將丁女移送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而檢方法警也未落實搜身,結果丁女竟趁隙在廁所以皮帶刀刺胸自殺身亡。 曾勇夫政績59 【摘要5.5.2013蘋果】台北市一名年輕丁姓女嫌犯前晚被警方逮捕,她揚言「寧願死,也不被關」,送警局後即自殺,送醫獲救後,警方竟未告知檢方,即將丁女移送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而檢方法警也未落實搜身,結果丁女竟趁隙在廁所以皮帶刀刺胸自殺身亡。 Beethoven Piano Sonata 25 played by Vladimir Ashkenaz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ypinF00ugg 總計丁女從落網到移送地檢署,檢警出現了9大疏失。警改會昨痛斥,「只要其中任何一個關卡和環節落實,就不會發生憾事!」一名不願具名的法警表示,當事人移送到案後,身上的項鍊、皮帶、鞋帶、耳環、戒指、手機、電池等都要取下由法警保管,以免當事人以吞下等方式自殺,近來也常發現皮帶刀,士檢太大意了。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昨聞訊痛批:「這太離譜了!」他說,嫌犯落網至移送地檢署期間,至少經過第一線警員逮捕、送交分局偵查隊、送至分局拘留室、戒護送醫、押解出院及移送地檢署等6關卡,卻能在警局吞毒企圖輕生,移送檢方前竟還能上臉書留遺書,甚至以皮帶刀自殺身亡,檢警明顯未落實人身戒護,家屬可提國賠求償。 蘇永欽政績 荒唐 公僕上班踩縫紉機【摘要5.5.2013蘋果】公務員果真不是一般人!基隆地方法院一名女職員,前天竟帶整台縫紉機到法院,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噠噠噠」做女紅,同事看不下去拍照po臉書,抱怨「就是有這種人,大家才會對公務員的印象差」。 但基隆地院昨獲悉後僅口頭告誡;學者痛斥法院做法,認為應修訂《公務員考績法》,對於惡意怠惰公務員予以降等,其主管連坐處分,才能遏止摸魚歪風。 黃世銘政績 特偵組陷法院於不義 【摘要5.5.2013自由◎ 周武榮】法院是讓證據說話的神聖殿堂,只有在證據自己不說話或者有人故意讓它變成啞巴,這時候才會輪到法官來替證據說話,這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 特偵組在辦理林益世案件時,基本上有點實務經驗的法律人,大概都知道本案已設定停損並進行切割了,否則也沒必要在林益世的起訴書中,用罕見冗長的篇幅幫吳敦義解釋。 特偵組雷聲很大地用了貪污治罪條例的條文,要求判決林益世無期徒刑,但整本起訴書的罪證內容,根本就是一本鳥籠起訴書,目的只是想跟社會大眾交代,特偵組已經把這群鳥抓起來關到籠子了,至於他是黑是白,交給法院決定。 特偵組又很烏龍地,故意將關這群鳥的籠子,做得特別大,這些鳥在法院審理時,不飛走也難!只剩下林益世比較胖,還牽了一條細細的線,在天上自由快樂地笑著飛,讓社會大眾再次哭著嘲笑法院的無良與恐龍。特偵組根本就是陷法院於不義,所有的做法跟台灣詐騙集團的手段,有同工異曲之妙! 還會有下一個受害者陳啟祥被詐騙;明明陳是本案的檢舉人,卻變成了最大的受害人。因為沒有人貪污,那就表示沒有人行賄,那陳啟祥跟程彩梅被緩起訴又捐了兩百五十萬做公益,要找誰還? 林益世如果就這樣判決確定,他可以聲請發還被扣押的八千多萬現金,陳啟祥已經繳交的公益捐卻一毛錢都要不回來,如果還有特偵組在,這樣誰以後還敢揭發大官的弊案?(作者為律師) 蘇永欽政績 無中生有 進退失據【摘要5.5.2013自由◎ 段正明】林益世案的判決結果,無中生有的解釋,違反罪刑法定: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因為該罪並不將「使第三人得利」做為其處罰構成要件,所以只好用較輕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前段及第三百四十六條來處罰。 但罪刑法定不是讓法官去生一個從來沒有的「構成要件」,而應該是法官在構成要件類型化限制下,去做「涵攝適用」;這裡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的重點是放在「有沒有藉勢藉端勒索的行為」,而不是在「有沒有人得利」,怎麼解釋上會變成「由他人有沒有得利」來確認林益世有沒有藉勢藉端勒索?這是法官創造「法律沒有的構成要件」,根本違反罪刑法定。 論罪量刑進退失據:在新聞稿中一再強調被告林益世「狡猾抵賴」、「拒不認罪」,但法院論罪是依據現有的物證、證人證言去做判斷,而量刑則是根據證據法則確認的罪責來決定被告的刑期。 林益世認不認罪不是重點,「被告自白」也非決定罪與刑的標準!這些美金、現鈔的物證和共犯間串不起來的證言,才是論罪的法院心證基礎。以法院認定的公務員假借權力恐嚇得利罪為例,量刑的一百三十四條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指這個三百四十六條加重後變成「九月以上、七年五個月以下」,怎麼加重後只比原來的刑度多了五個月? 那判決理由所謂的「量刑不宜過輕」根本就是廢話,因為若真的量刑不宜過輕,則光這項最少也要判七年五個月吧?怎麼會只有五年六個月?顯見其量刑不當。 「造成公務員職務公正性損害的收賄與索賄」,才是判斷是否構成公務員貪污的標準,故是否為職務行為收賄或索賄也應由此判斷。本案的林益世與其後台者藉由「黨政權力」,「實質影響」中鋼的人事,早就讓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公正性與官箴受到影響,怎麼看都構成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法院的判決捨此不論,實在難以服眾!(作者為律師) 蘇永欽政績 皇后的貞操 像鬼一樣 【摘要5.5.2013自由◎ 江皇樺】林益世一案,法官並未採取扁案所採用之「實質影響說」,而是採用了所謂的「法定職權說」。為什麼同樣收錢,陳水扁採用實質影響說,認定陳水扁貪污,遇到了林益世,卻改採法定職權說而認定林益世不是貪污?律師都無法被說服,又如何讓人民所接受? 回到判決內容,判決書之所以判決林益世七年四個月,其中五年六個月是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以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認定;另外兩年是以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但是,讓人覺得弔詭的是,撇開上面是否違背職務不說,光是改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假借職務上權力恐嚇得利罪,加上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加重二分之一,想必法官是不是忘記了,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筆者左看右看,想破頭都想不出來,「假借職務上權力恐嚇得利」,到底跟貪污治罪條例裡的「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有何不同? 既然沒有不同,為何要捨棄身為「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而去適用身為「普通法」的刑法?普通法優先於特別法適用,這劃時代的見解? (作者為律師) 法官半月退 規避所得替代率上限 果然是群斯文敗類【摘要5.5.2013中國時報】 政府如火如荼地推動年金改革,但法官、檢察官卻被排除在改革之列。國民黨立委王惠美指出,法官與檢察官職務受憲法保障屬「終身職」,退休待遇雖比照公務員,還可額外領月退養金、主管加給等福利,但辦理半月退俸兼領一次退時,卻不受《退休法》限制,幾乎人人都鑽法律漏洞,選擇半月退方式規避所得替代率上限。 王惠美指出,考試院送到立院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設定公務員所得替代率上限為八成,但法官因受現行《法官退休給與辦法》和《法官法》保障,完全不受影響。為鼓勵法官「主動退」,《法官退休給與辦法》和《法官法》特別明定,若法官選擇在65至70歲間退休,月退養金或一次退養金可高達65歲屆齡退休的140%。 法官可存十八趴的金額遠高於公務員,又另可領退養金,因此所得替代率比公務員高,上限設在98%;但加計月退養金後多半會「破表」,九成以上法官、檢察官選「半月退」,一半領月退、一半領十八趴利息,以規避所得替代率上限。司法人員退休時,九成以上官職俸級都「到頂」,月退俸可領到近20萬,領半月退加十八趴更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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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