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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9:23:35瀏覽3789|回應28|推薦65 | |
「一介布衣」羅智強在「非死不可FACEBOOK」上面,發表了一篇給王金平「院長」的公開信.要求王金平「放下個人權位,才是國家的拾起」. 漢桓寬《鹽鐵論·散不足》:「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麻枲而已,故命曰布衣」.布衣,就是庶人、平民.羅智強在臉書自署「一介布衣平民」,大概是以「平民中的平民」自居.羅前副祕書長,您忒謙了. 羅智強的意思大概是為了國家的好,王金平這個「院長」就不要再幹下去了.只是「中華民國的拾起」,不能寄指望於王金平一個人的「放下」.更何況王金平已經明確表態,權位「不放」、也從來沒有在乎過「中華民國的拾起」. 中華民國加引號,是因為強烈懷疑王金平對這個國家的忠誠度.李登輝打着中華民國旗號、反中華民國,王金平是李登輝一手拉拔,擺在立法院的衣缽傳人,大奸大惡固然不如李賊,作奸犯科卻從來有過之而無不及. 羅智強苦心孤詣,洋洋灑灑,但是不痛不癢,寫了兩千餘字,王金平即便看得到、也不會放在心上.其次,羅智強以己度人,不能知己知彼,所以一再倒過頭來被王金平給「料敵如神」,後發制人. 對付王金平這種賊忒兮兮、不知進退的頑劣分子,攻擊才是最好的防禦. 佛曰「一期四相」,也就是任何生命過程中具有的四種現象.在動物謂之生、老、病、死.在植物是為生、住、異、滅.在山河大地、乃至太空中的星球則為成、住、壞、空. 王金平在法院連下兩城,聲勢已達個人生涯巔峰,盛極而衰,接下來全是下坡路段.只要立法院繼續空轉,王金平竊坐在那個位子的缺乏正當性也就更加暴露無遺. 王金平如果稍微有點政治智慧,見好就收,此正其時,這是稍縱即逝、而且絕無僅有的一個全身而退的機會. 被國民黨撤銷黨籍的王金平,現在是很詭異的讓民進黨挺著.生相、住相、異相、滅相.生相即由無而有,住相即成長之形,異相即衰老變壞,滅相即最終滅亡.王金平異相已現,滅絕在即. 王金平或許暫時贏得了戰役,但是贏不了這場戰爭,更何況王金平現在所謂的勝利,根本是建築在沙灘上的城堡,等到潮水上漲,就會化為子虛烏有.王金平現在苟延殘喘,僅有的依據是法院的一個假處分. 王金平具狀向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 前提是存在「法律關係」,而王金平在在聲請假處分時,與國民黨之間所存在的法律關係,是已經被撤銷黨籍.依照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國民黨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31條規定:「各種處分,經被處分人提出申訴,未經上級黨部變更前,仍執行之」,國民黨迄今沒有變更撤銷處分,其撤銷黨籍之效力,不論王金平有否申訴,等同判決確定. 王金平申請假處分,是在黨籍確定被撤銷之後,假處分、如同任何其他裁決,不能溯及既往.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令,更進一步賦予政黨以撤銷黨籍作為解除不分區立法委員任命之權利與義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王金平是以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身分,出任立法院長.當國民黨將撤銷黨籍公文,函請中選會完成註銷登記時,王金平之立委資格亦同時喪失.王金平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定暫時狀態」標的,已經不復存在,王金平個人的「重大災害」已經成為事實,而且並不存在任何「急迫危險」,法院更是自始即無「必要」受理假處分之聲請. 民法第179條所定有明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國民黨為今之計,是另起爐灶,依法提請「回復原狀、並責成王金平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旋乾轉坤,在此一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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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