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憲法史非常熟稔的 Akhil Reed Amar 撰文說明,「出生公民權」在美國是無可置疑的憲法權利,無論從憲法文字或制憲者原意,都導出絕對的「屬地主義」:任何出生在美國具有主權領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出生者的血統、身分、父母淵源、是否合法入境居留,在所不問。
Amar 教授用 "born on American soil and under the American flag" 來說明:腳下是美國土地,頭上是美國國旗。所謂的管轄權乃是指美國主權不及之處,如準主權的印地安部落、外國使館、敵軍佔領地等。
當初制定增修條文第14條時,使用的文字就是如此明確,而且是制憲者刻意要寫得非常明確無例外。法條文字完全沒提及「父母」、「血統」、「家庭」什麼的。
從1862年起,林肯執政團隊就致力於推展屬地主義公民權,反對屬人主義。司法部長 Edward Bates 就撰寫了意見書,回應一些質疑。他明確地寫下「任何出生於我國之人,從出生那一刻開始,就推定是公民,不論其種族、膚色或其他條件」「從未歸化的外籍父母,只要孩子出生於美國,那孩子就是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在其他重要人物的回覆中,也都百分百肯定屬地主義。
林肯死後,他的同儕致力推動屬地主義入憲,而且刻意要把這個規則弄得簡單明確。要不然許多黑奴的父母本身不是美國公民,而且父母或祖先還是「非法入境」(被違法拐帶至美國),怎麼算?
增修條文第14條的「公民條款」生效後,最高法院在1898 年的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也確認了屬地主義精神。國會則在 1940年的《國籍法》中落實。因此,美國可以對違反移民法的外籍父母課處重罰;但除非修憲,決計不能剝奪生於美國的孩子公民身分。
川普剛上任就簽署了違憲的行政命令,目前還被許多法院下令暫停執行,幾乎找不到一個法院支持川普的謬解。而這個案件即將由聯邦最高法院(Trump v. Barbara)在 4/1 進行言詞辯論,預計在6月判決。這應該也是 Amar 再次撰文說明這個法界常識的原因。
用一紙行政命令、行政解釋就要打破憲法明確的公民身分規定,真是荒謬。賴政府對陸配公民權的解釋也是。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聚傳媒同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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