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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03:24:51瀏覽1694|回應0|推薦0 | |
【網路地產王/綜合】台中房屋仲介買賣
這時候就需要協調買、賣方,現階段大多採取斡旋金及要約書2種方式,由買家向仲介提出有意購買的價格,再由仲介向賣家議價。房仲專家建議,在簽署斡旋單及要約書時,要當作簽訂買賣契約書一般看待,才可避免事後糾紛。 ■ 斡旋金展誠意 可直接轉成定金 一般來說,目前市面上要購屋進行談價的階段時,多半會先簽署斡旋單或要約書,來保障買方以及賣方的權益。所謂的斡旋金,就是當買方對賣方房屋有購買意願,但在價格上有一段距離時,會先由買方支付一筆金額,此金額最多約為成交金額5%的價款,交付給仲介人員,以表示買方購買意願,並藉此向賣方議價或協調買賣條件。 通常賣方認為,買方如果不出斡旋金,感覺沒有購買誠意,另外也會懷疑,仲介公司所報告的買方是否真有其人,或是假買家,所以要看到斡旋金,才會相信真有人出價;而斡旋金是尚未成交前所支付的價金,當雙方價格達到一致時,一般做法是將斡旋金直接轉換成定金。 當斡旋金轉換成定金時,就適用民法中定金的規範,而定金在法律上,視同買賣契約成立,除非有重大的理由,如房屋的重大瑕疵等,雙方皆有履行買賣契約的權利及義務,無論哪一方反悔,皆負賠償責任,買方反悔,賣方直接沒收定金,賣方反悔,則須加倍賠償給買方。 最常見的糾紛是買方對於購屋意願不是很確定時,就隨意的簽定斡旋金單,導致斡旋金被沒收的窘境。最常見的錯誤認知是買家認為在斡旋金轉換為定金前,仍然須經過自己的同意,實際上並不然,建議消費者在簽定斡旋金單前,須看清楚條款,在購買意願非常確定的情況下,才簽定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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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中彰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