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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相關問題來函詢問與回答
2009/04/30 09:16:21瀏覽791|回應0|推薦2
      前一陣子由於親人過世而繼承了一間公寓套房,
如果要付大樓管理費,
應該要從哪個時間點開始付呢?

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的依據以及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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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管理費之給付義務也是一種債務關係,因為我國原則上採概括繼承制度,被繼承人(你的親人)的債權債務你們都會繼承到,所以只要沒有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都必須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而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所以給付的時間點是從繼承開始時(親人死亡時)起算。
 
二、給付的法律依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1.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就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所產生之費用(包含管理費)應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約定之方式負擔。
 
2.「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8條及第21條定有明文。所以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共同基金之義務。
 
3.常見的也有住戶規約約定給付義務,會使得住戶(有可能是屋主或者承租人)每月繳納管理費做為公共基金,以為大廈管理公共用水、用電及消防維護等之費用,所以只要對於其身為大樓住戶身分並不否認,就應受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拘束,並負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該繳納之費用並以作為所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公共基金。
 
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屋主會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明文說是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管理費)所以你們的情形有可能會有適用,要看親人有沒有出租房屋給人,且約定由該住戶負擔管理費?如果有,之前所發生的費用當然是由承租人負擔。只是管委會如果跟承租人要不到錢,一定會跑來跟屋主要。
 
   (二)管理費繳納之計算依據:
 
  通常是依照區分所有權範圍(所有坪數為計算基準),每一坪多少錢來乘。如果對於如何計算有疑問,可以請管委會出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者住戶規約給你看。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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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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