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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辦理信託登記的實務問題
2012/06/08 14:44:15瀏覽2214|回應0|推薦0
以下貼文是跟臺北萬戶大人(資深地政士)討論關於以遺囑指定辦理信託的實務問題,各位可以參酌看看。

A來辦理遺囑,擔心小孩a在A死之後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所以把坐落某地不動產信託給受託人B作為信託財產,內容為BALABALA等等信託意旨,受益人為a,管理處分方式為XXXXXX,監察人為C,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歸屬誰誰誰這樣。像這樣子的文件,是繼承發生時,由受託人B拿遺囑去辦信託登記即可,還是要怎麼處理?

林一哲(律師):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126的話,是要由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一起辦,要是受託人不接受,則依信託法46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劉恆誠 (地政士)何公的例子有幾個問题~B為受託人,c為監察人,那BC是否當然受A遺囑的拘束,而負有與a訂立信託契約,並擔任受託人與監察人?地政登記實務還涉及到這個信託的財產是分割繼承還是公同共有繼承,才能判斷由誰為委託人,其實從登記規則126條來看,A的遺囑已被架空了~

地政士認為遺囑被架空的原因在於窒礙難行
茲整理實務處理狀況如下:

一、要比較能按照A的意思來處理,最好事先在生前作他益信託,過給B管理,等a成年再過給a,可是會有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如果直接過給a,再辦理信託給B,A之配偶會發現a怎麼有財產。而不動產過到a名下時,可能無法再信託出去給受託人B(因為A之配偶即a的另一法代可能不會同意),而且到時候不動產過戶給a時,增值稅可能會很多。
二、至於遺囑辦理信託登記,關卡在於:
1.辦理繼承登記時,A之配偶(a之法代)是不是配合辦理分割繼承?還是只辦理公同共有?如果只辦理公同共有,A之配偶可以拒絕協同辦理信託登記。
2.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執行人在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假設已經分割繼承了)之後,去辦理執行人登記,可以與a一同去地政辦理信託登記,不須要全體繼承人出面辦理,可是要能夠提出權狀,a之另一法代也不須代為同意辦理。
3.A之配偶是否提出權狀配合?或者是說a有沒有權狀可以偕同遺囑執行人去辦理信託登記時似乎無解。
4.沒有權狀時,a可否申請補發?如果a未成年,要A之配偶同意才行,即便遺囑執行人有該代為申請補發之權限,A之配偶可能隨時異議導致無法補發。

所以實際上要以遺囑辦理信託登記會面臨好幾道關卡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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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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