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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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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辦理信託登記的實務問題
2012/06/08 14: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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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貼文是跟臺北萬戶大人(資深地政士)討論關於以遺囑指定辦理
信託的實務問題,各位可以參酌看看。
A來辦理遺囑,擔心小孩a在A死之後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所以把
坐落某地不動產信託給受託人B作為信託財產,內容為BALABA
LA等等信託意旨,受益人為a,管理處分方式為XXXXXX,監
察人為C,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歸屬誰誰誰這樣。像這樣子的文件,
是繼承發生時,由受託人B拿遺囑去辦信託登記即可,還是要怎麼處
理?
林一哲(律師):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126的話,是要由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一起辦,要
是受託人不接受,則依信託法46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劉恆誠 (地政士)何公的例子有幾個問题~B為受託人,c為監察人,那B
C是否當然受A遺囑的拘束,而負有與a訂立信託契約,並擔任受託
人與監察人?地政登記實務還涉及到這個信託的財產是分割繼承還是
公同共有繼承,才能判斷由誰為委託人,其實從登記規則126條來
看,A的遺囑已被架空了~
地政士認為遺囑被架空的原因在於窒礙難行
茲整理實務處理狀況如下:
一、要比較能按照A的意思來處理,最好事先在生前作他益信託,過給B管理,等a成年再過給a,可是會有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如果直接過給a,再辦理信託給B,
A之配偶會發現a怎麼有財產。而不動產過到a名下時,可能無法
再信託出去給受託人B(因為A之配偶即a的另一法代可能不會同意
),而且到時候不動產過戶給a時,增值稅可能會很多。
二、至於遺囑辦理信託登記,關卡在於:
1.辦理繼承登記時,A之配偶(a之法代)是不是配合辦理分割繼
承?還是只辦理公同共有?如果只辦理公同共有,A之配偶可以拒絕
協同辦理信託登記。
2.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執行人在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假設已經分
割繼承了)之後,去辦理執行人登記,可以與a一同去地政辦理信託
登記,不須要全體繼承人出面辦理,可是要能夠提出權狀,a之另一
法代也不須代為同意辦理。
3.A之配偶是否提出權狀配合?或者是說a有沒有權狀可以偕同遺
囑執行人去辦理信託登記時似乎無解。
4.沒有權狀時,a可否申請補發?如果a未成年,要A之配偶同意
才行,即便遺囑執行人有該代為申請補發之權限,A之配偶可能隨時
異議導致無法補發。
所以實際上要以遺囑辦理信託登記會面臨好幾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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