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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7 10:19:19瀏覽1438|回應0|推薦0 | |
經常有人問我:租約是不是自己簽一簽就好了,不用公證啊,為何要花公證費呢? 簡單來說,如果承租人很穩,租金不會遲延給付,租期屆滿不會拒絕搬遷,或者出租人不會隨意調整房租,拒絕返還押金的話,自己簽訂的租約當然就有效力了 (頂多將來出問題時,去打官司...花個律師費+6個月以上的時間而已~) 租賃契約公證的優點在於藉由公證,透過公證法規定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將來如果房客不付租金、期滿不搬遷,或者房東不把押金返還時,可以不用打官司,公證書是公文書,可以不需要確認租約是否真正,直接拿公證書跟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 房客這個月沒有給付租金,房東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我們會提供範本讓房東自己書寫),催告之後如果房客還是不付錢,房東可以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到國稅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去查房客的財產與所得,之後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財產所得清單去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房客的財產,藉以清償積欠的債務。 如果房東不返還押租金(保證金)時,房客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到國稅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去查財產與所得,之後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財產所得清單去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房東的財產,藉以清償積欠的押租金。 除了金錢債務之外,如果租期屆滿,房客不肯搬走時,房東也可以直接用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房客返還房屋或土地。 所以租約是不是需要公證呢?當然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 可是公證好處多多,將來可以節省時間(至少6個月以上的訴訟時間)以及金錢上花費(公證費比起訴訟時請律師的花費真是少之又少),可以說是花少少的錢,獲得大大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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