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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7:52:20瀏覽92|回應0|推薦1 | |||||
公道寧論:王金平案與陳水扁案之異同
黃世銘選擇以「行政調查」處理本案,而不是用「刑事偵查」,這是「法規邊緣」,而仍在「法規之中」,應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否則,若以「刑事偵查」進行,則必須以傳訊、起不起訴等漫長的司法過程,來處理一個涉及現任立法院長及民進黨黨團總召的案子,那在實務上幾無可能,勉強進行則必將付出無法想像的社會代價。如今,以「行政調查」的形式端出,讓全案導向黨紀問題,大幅降低了本案對社會衝擊的時間與力度。因而,謂本案「未審先判」,恐是文不對題;因為,既已成為「黨紀程序」,其處置即非「司法程序」,例如林益世開除黨籍,但他的案子迄未司法定讞。 ... .. ============================ 阿扁與阿九 馬對王的關切案 直接介入司法 用司法途徑 捨棄了司法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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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