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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04:28:00瀏覽781|回應0|推薦12 | |
內政部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強化「成屋買賣」重要資訊之揭露,於108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09年5月1日起生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修正其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之內容,為了讓消費者更清楚掌握修正的重點,分別整理如下:
建物型態、現況格局以例示方式備註說明:即將建物區分為「一般建物」(即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之建物,例如:獨棟、連棟、雙拼等)及「區分所有建物」(例如:公寓、透天厝、大樓、華廈及套房等),並應揭示格局(即房廳衛數量)。
修正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之備註說明:於備註說明增列104年1月13日修訂公布之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增列有無住宅火災警報器:建商應於現況確認書加註「非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明確提醒民眾應確認住宅是否設置住警器。
增列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建商應於現況說明書中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設置樓層,行動電話基地台則僅限設置於建物樓頂平臺。
內政部為因應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事宜,亦同時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經紀業者於製作成屋不動產說明書時,亦應說明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
消費者若有購買成屋之需求,簽約前除應逐條審閱契約主文外,亦應詳閱建物現況說明書,倘該成屋係透過經紀業介紹,更應確認業者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以避免發生爭議,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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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