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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13:24:57瀏覽423|回應0|推薦0 | ||||||||||||||||||||||||||||||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五 條 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之證據資料不完備。 二、未於發現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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