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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6 15:15:19瀏覽34|回應0|推薦0 | |
![]() 1.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楊先生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
,租期自109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租金每月17000元,承租人
表示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
情,但聽債務人稱房屋於民國107年間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
3.後承租人提出與債務人另訂之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
至114年7月14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及本件拍賣房屋為凶宅之
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新聞日期為106年12月13、14日),惟該新聞內
容並未記載明確之建物地址,併供應買人參考。
4.本件承租人與債務人之新租賃契約係於不動產查封後始訂立,對
債權人不生效力,而承租人與債務人之原租賃契約租期已於111
年8月間屆滿,故雖承租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
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此時承租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
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
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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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