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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3 19:59:15瀏覽3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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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給付票款》
1.拍賣標的4558建號建物為林森北路604號,604號、606號之1、2樓
為打通狀態,604號建物位於進入大門之左側,建物外掛有招牌綺麗珊
瑚珠寶,據建物現有使用人周O珠陳述該招牌為前房客所有,其與第三
人呂O菁因與債務人有債務關係,債務人自112年2月開始將系爭建物
之1、2樓部分讓其與第三人呂O菁使用迄今。
3.系爭建物為4層樓透天建物,且經法院現場履勘該建物之3、4樓目前
亦有人居住使用,4樓有內梯通往頂樓;標的11035建號建物為增建部
分,包含1、2、3、4樓後方及4樓頂。
4.另依第三人洪O杰、洪O宇陳報因債務人與其家族間有債務關係,債務
人承諾將系爭建物之2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O杰使用、建物之4樓全部
交予第三人洪O宇使用,其等自106年起已占有使用迄今。
5.本件係拍賣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業經第三人占有使
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交。
6.另拍賣之110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建管處函所示,
標的11035建號建物即1、2、3、4樓增建部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
建位置為防火巷及其他(天井),為其他特殊專案情形處理,依臺北市違
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
,得拍照存證;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
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是
拍定人須自負日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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