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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1 08:40:07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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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1.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之父母在場稱該屋現為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該屋之地下停車位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
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
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編號65、66。於查封時,債務人
之母親稱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
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
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
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另本件標的上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禁止處分登記。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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