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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7 10:48:52瀏覽57|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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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給付票款》
1.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履勘,自稱為債務人朋友之鄭先生在場並協
助開門。房屋內設有電梯,現場有許多家電、家具及衣服、用品
等。
2.鄭先生表示屋內物品為債務人所有,債務人現已未居住於此,目前
閒置無人使用。
3.惟本院囑託文山分局調查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時,第三人劉O華在
場稱本件標的由其居住使用。第三人使用權源雖不明,惟其查封後
佔有使用係違返查封效力,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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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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