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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15:04:23瀏覽81|回應0|推薦0 | ||||||||||||||||||||||||||||||||||||
1.現場查封時,社區總幹事在場稱:債務人委託其持鑰匙開鎖協助執
行,該社區規定不得增建,目前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一家自住,於
B2有平面車位等語。
2.另債務人於5月27日具狀陳稱:本件拍賣標的乃其於100年間所購,
自101年入住迄今,未曾有出租或由他人占用等等。
3.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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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