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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12:12:20瀏覽48|回應0|推薦0 | ||||||||||||||||||||||||||||||||||||
1.本件建物113年5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等
情,拍定後點交。
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
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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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