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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4 11:03:15瀏覽291|回應0|推薦0 | ||||||||||||||||||||||||||||||||||||
1.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第三人陳Ο娥在
場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現已無人使用,地下一樓為停車用;經執行人員
檢視本件建物一、二樓梯間有部分壁癌。
2.本件拍賣建物係集合住宅,有汽車位,依門牌號分管,車位是否屬實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
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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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