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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19:57:54瀏覽762|回應1|推薦1 | |
場地出租人責任與智慧財產權執法(譯文) 長久以來,特定的購物商場、雜貨攤、跳蚤市場、露天市集等零售通路一直是買賣著作權和商標侵權商品的熱門去處。權利人即使能夠暫時成功地關閉惡名昭彰的侵權商家,很快又會發現有另一間代替原來那家冒出來。因此,在過去幾年,權利人開始研究以「場地出租人責任」的法律理論為基礎來對著作權和商標侵權做執法的可能性,也就是主張出租人有責任去確認他們旗下的房產內沒有違法行為。場地出租人責任也可視為一種消費者保護措施,保障商品來源的正當性,讓消費者不致於被仿冒貨品和不實話語所矇騙。在概念上,「場地出租人責任」是要求出租人對承租人在所承租之房產內所進行的著作權和商標侵權行為負擔「間接責任」(secondarily responsible),但在適用方式上仍有不同的可能性。 普遍來說,許多法律轄區認同就著作權和商標的間接侵權責任而言,目前有兩種理論:一、輔助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場地出租人已知或者應當知道(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房產內有侵權行為在進行;二、替代侵權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場地出租人對侵權行為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而且從該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在其他的法律轄區的情形是權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商標法或著作權法尋求救濟,權利人可以依據兩法中的特定條款向協助(facilitate)侵權的出租人提起法律訴訟。有些轄區則採用另外一個有趣的救濟方式。根據取締妨害相關法律(nuisance abatement laws),出租人對房產內的違法行為如特種行業、賭博、毒品相關活動等都需負責。這些轄區將侵權行為也比照違法行為加以管理。確實,在某些情況下,容許販賣侵權商品的市場也是其他犯罪活動的溫床,對附近社區的生活品質和公共安全造成負面的影響。 就把「場地出租人責任」作為執法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途徑基礎而言,APEC內有許多經濟體已經有試行且逐步成型的前例,正可以利用這時機分享經驗,探究如何促進這種保護措施在APEC經濟體內的透明化,並尋求強化保護的可能性。如此,這概念賦予權利人一個可以把侵權者從從事違法行為的場地逐出的機制,用以解決智財權執法面的挑戰。 APEC經濟體對促進智財權執法制度的發展立場堅定,制度必須在每個階段和每個場地都能有效攔截並遏止違法行為,場地部份則包括被用於製造、倉儲、販售侵權物的房產。由於目前在APEC經濟體內已有要求場地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智財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先例,因此,我們提議,每個經濟體針對這類型保護措施的範圍和成效作評估,最終目的是要求各自內部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整理並出版一份「指南(或)手冊(或)概要」,讓權利人得以依據參考並利用。這本「指南(或)手冊(或)概要」建議涵蓋以下議題: 1) 明列目前在該經濟體內已經試行之場地出租人責任在智財權執法面的實務行動。 a. 在該經濟體目前的商標和著作權法理面,是否有條款在處理場地出租人責任的概念? b. 如果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定條款處理場地出租人責任的問題,那法院是否有利用其他法律來解決類似情形的案例? c. 目前各級法律(聯邦、州級、地方)是否有任何取締不當妨害(nuisance abatement laws)、區域規劃(zoning)、或者其他房產所有人應負之監督責任的規範,可以用於主張場地出租人對盜版和仿冒行為需負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 d. 如果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定條款或法院案例去解決﹝上述﹞情形的問題,這個經濟體是否考慮修法,讓法律與逐漸成形的標準一致? 2) 經濟體針對此議題作個案研究,探討這些理論相對於實務是否成功,在哪方面有成功。 3) 販售侵權物品的購物中也是其他犯罪活動的溫床。指出這種情形對附近社區的公共安全造成何種程度的負面影響。 4) 透過與當地產業和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MMITTEE,ABAC)的討論,明列出權利人與場地出租人合作而成功制止承租人的侵權行為的案例。 a. 是否有適用於租約裡的制式用語提供予場地出租人參考,以防止他們的房產內有侵權行為發生? b. 在可以利用場地出租人責任成功執法的法律轄區,產業內對於侵權者行為的經驗為何?是否可看出侵權行為在該轄區有普遍減少?侵權行為是否會遷移到別的地點(鄰近的經濟體或沒有場地出租人責任的城市)?還是侵權者有否找到別的途徑繼續違法行為? 5) 說明出租人、販售人、權利人、執法者、其他政府機關等該如何合作,共同控制在出租人房產內發生的智財侵權。 6) 若有其他從實施場地出租人責任延伸出來的相關理論,如洗錢、幫助和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應加以說明。 建議進度時間表: 一、概念綜述:美國會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份的智慧財產專家小組(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ert Group, IPEG)會議上介紹一份草案。 二、對草案內容達成協議:美國會協商且尋求支持,並會要求各經濟體在二零一二年五月的IPEG會議上簡報場地出租人責任相關議題在他們國內的現況。 三、諮詢ABAC(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會在二零一二五月之前介紹產業目前利用場地出租人責任去推動智財權執法行動的背景知識和經驗。 四、協議發表一份闡述場地出租人責任對智財執法之重要性的聲明:美國會先起草一份關於場地出租人責任之於智財執法的重要性的聲明交予IPEC參考,並將在二零一三年的第一次藉IPEC會議尋求對聲明草稿的支持。 五、介紹APEC經濟體場地出租人責任之﹝指南(或)手冊(或)概要﹞:透過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到二零一三年第一次的IPEC會議期間的協商,美國會引導並提供一份場地出租人責任在智財執法面之運用的資訊﹝指南﹞,讓一般個人和企業都可利用。這本﹝指南﹞大概會涵蓋類似法律、規範、案例、租約適用的制式用語等資訊。每個經濟體都可透過協商,在二零一三年第二次IPEG會議之前獨立製作一本﹝指南﹞。 六、APEC經濟體場地出租人責任﹝指南(或)手冊(或)概要﹞在APEC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上架:每個經濟體需致力於出版獨立的﹝指南﹞,在二零一三年第二次IPEG大會之前在各自的智財權服務中心上架。 (此為2012年2月5、6日APEC第34次智慧財產權專家會議有關「場地出租人責任與智慧財產權執法」之資料,由蕭又華譯,茲得其同意而貼於此,以供參考。)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網址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2/06/12/20207,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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