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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授權契約:著者序
2014/10/11 15:05:37瀏覽414|回應0|推薦0

著者序

美國作家海倫凱勒(Helen Adams Keller)說:「有人說,知識即力量,對我而言,知識即幸福。」知識既可以為人類帶來力量,也可以為人類帶來幸福。人類的文明因知識的累積而進展。

早期人類想要獲得知識,是依賴獸骨、龜甲、竹簡等媒介傳遞。在紙張和印刷術發明以後,人類獲取知識,最主要是依賴書籍。其後由於各種傳播媒體的發展,唱片、收音機、電影、電視、第四台、衛星等傳播科技的興起,不斷改變知識傳播的型態。直到近二、三十年,電腦科技和網路的興起,知識的傳播已經邁向數位化時代。

從我國著作權法發展的歷程來看,每一種傳播工具新興,就帶來傳統產業的衝擊和改變。新興產業雖然不至於完全淘汰舊產業,但是新興產業卻足以使舊產業蕭條。在新舊產業衝擊的過程中,往往都有一段法律的空窗期,然而當新產業整合完成而合法化後,舊產業如果不轉型適應新潮流,就逐漸沒落。電視影響傳統廣播業;MTV影響電影業;第四台影響MTV業;MP3P2P技術影響唱片業,都是這三十年來歷歷在目的事實。

 

由於電子書,除了可以在電腦呈現外,也可以在手機、光碟、電子閱讀器、電子紙張上呈現,它具有大量資料儲存能力、快速搜尋功能、互動多樣化學習及不占空間、沒有庫存的特質,又有不浪費紙張資源的優點,未來可以想見,電子書將會風起雲湧,出版的數位化,也將衝擊傳統的紙本印刷出版。

台灣目前正式登記從事出版的公司行號就達數千家,然而多數規模不大,面對從紙本出版轉型為數位出版,往往形成瓶頸。由於本所在業務上長期與出版社接觸,對出版業有一定感情,只要有利於出版產業發展的事項,我們都樂意去做。去年我們也參與文化部委託民間業者輔導出版社作數位出版轉型的工作。今年一月,城邦公司告知得文化部補助辦理「兩岸出版品交流合作著作權契約範例及推廣」,欲委託本所擬定授權契約範本、擬答數位出版相關問題,並參與三場研討會,我們欣然答應。

經三個月與業者的對話、搜集幾十份數位出版合約作比對,我們發現這些數位出版合約彼此差異極大,與傳統紙本出版合約模式大致已經定型不同。由於數位出版之模式尚未固定且變化大,而且合約通常是依雙方狀況經磋商約定而各別形成的,很難有所謂的「合約範本」。所以本「合約範本」僅係本於出版社立場,供訂定數位出版合約的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當事人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並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此外,中國大陸相關用語與台灣有一些差異,但因本合約係供台灣出版社參考使用,故仍採用台灣用語,實際使用時應予注意。

感謝文化部和城邦公司促成這段能為出版界做點事情的因緣。由於時間倉促,四個合約範本及二十個擬答,也許未盡滿意,但是總是能拋磚引玉,引起各界對問題作更多的討論和思考,以使台灣的出版產業更多樣化,祈能及早並順利轉型。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蕭雄淋律師

                                                       幸秋妙律師

                                                 2013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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