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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12:08:40瀏覽227|回應0|推薦0 | |
十八、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1993年發布) 國家版權局1993.8.1發布 第二條 錄製發行錄音製品採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製品批發份×版稅率×錄音製品發行數。 第三條 錄製發行錄音製品付酬標準為: 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百分之三點五;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百分之三點五,其中音樂部分占版稅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稅所得百分之四十;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百分之三;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行的錄音製品(如教材)版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蕭雄淋、幸秋妙、蕭又華,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暨案例評析,第三章 中國大陸現行著作權法相關法令及司法解釋,頁460,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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