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羅本島監獄來了一位新犯人。
像其他犯人一樣,他一進門就被扒去衣服,換上了統一的囚服,上面寫著︰第466號。
他是一個政治犯,所以被推進了一個不足4.5平方米的單人牢房。從此,他過上了“暗無天日”的生活。陰暗的牢房,頭頂上吊著一盞昏黃的燈,每天被囚禁23個小時,僅僅在上午和下午各有半個小時的放風時間。他幾乎從來沒有見過羅本島監獄的太陽,也很少有機會感受到窗外的絲絲風聲,唯一能感知的只有灰頭土臉的囚犯,還有他們的呻吟聲。
羅本島監獄是個人間地獄,那裡的獄警動輒就對已決犯們揮起皮鞭,殘忍地在綻開的皮肉上潑辣椒水,大多數人都是在獄警的皮鞭和辣椒水下度日的。幸虧他是監獄長特別安置的要犯,要不然,他也一樣逃脫不了獄警的魔爪。
已經記不清多少個日子,他幾乎每天都目睹兩個獄警拖著一個犯人,死尸一樣地從刑訊室出來,每次都看得他義憤填膺。他想改變監獄的現狀,無奈的是,身為要犯的他也是自身難保。
後來,他和眾已決犯被安排到羅本島監獄的采石場上去做苦工,每天在持槍看守的監督下拼命地搬運石頭,動作稍慢就有被毒打的威脅。另外,所有的已決犯只準逗留在這個采石場裡,一旦踏出采石場的邊緣,就會被無情地射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