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
案號 | 99年度第 500號
號號號 | 承辦股別 | 日股 |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 |
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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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革命黨
李日盛主席
社團法人台中縣大里市老人會
賴蒲
郭賢傳律師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P000000444
性別:女 生日:00/0/00 職業:天山王母廟住持
638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30號
電話:05-6917210
行動0921444119 電話05-6910000傳真05-6912345 (中華電訊濫權停話追訴中) 電郵 powerlee007@yahoo.com.tw 部落格搜尋 0928911444大道電視廣播網 中央黨部638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30號
台中縣大里市長春路78巷7號
台中市四維街21號2樓之2 |
為聲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 |
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台灣革命黨主席李日盛 檢附社團法人台中縣大里市老人會法定代理人賴蒲 違反保險法條 167條 犯罪相關證據9911221604台中地檢署按鈴告發受理在案 |
本件執行事件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但濫權執行查封聲請人名下不動產,致使名譽財產損失無法估計 已難回復原狀。另案追訴民刑事責任 |
貴院99年度司執全助日字第500號強制執行案為幫助犯依共同正犯論科 |
請立即停止執行 違者將負連帶賠償及法律因果責任。 |
依據1 憲法15條 2 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向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大里市老人會於91年己經被台中縣政府判決非法明令禁止 其法人資格已失 不適格 自不具有法定訴訟等相關權利 3民法第73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
4政府公文有法定效律,法官也須守法令, 不依法定方式之判決, 自始無效. |
事實 一 大里市老人會以合法掩護非法,经營往生互助會,欺騙民眾每月僅繳數佰元 |
二 但入會後却以不合理收費增加至肆仟元,民眾受騙上當,求助無門受害者眾 退會沒收前繳費用 違反善良風俗之契約 自始無效 |
三 台中縣政府社會局投訴.社會處回應於民國91年早已公文及在網站公告明令禁止大里市老人會不得收取往生互助金 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其至今未處理 嚴重瀆職 查辦嚴懲 |
四 大里市老人會明知故犯 枉顧法令 公然繼續詐騙 違法收取不法會費 讓不知情民眾一再受騙 全國已有數千不法組織 不知情公民數百萬 金額數千億 一但崩盤 即將爆發金融危機 |
五 執法機構不但未盡取締之職責 還讓非法業者享有法律保護和訴 |
訟特權 有違法令 聲請人請求法官依公文為證據 聲請民事停止強制執行 |
主張 1請求法院濫權執行人員自請處分 公開道歉 國家賠償聲請人相關損失 |
2撒銷標的位於新莊市中平路000巷00號房屋之查封 恢復名譽 |
3撒銷標的位於新莊市中港路000號房屋查封 恢復名譽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
證物名稱 及件數 | 證一證二及臺中縣政府禁止大里市老人會之公文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狀人 唐oo 簽名蓋章 撰狀人 台灣革命黨主席 簽名蓋章 撰狀人李日盛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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