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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5 04:50:11瀏覽1111|回應0|推薦0 | |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
聲請人 000 因 傷害 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並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99年執字第5214號殺人未遂案件丁股 應於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報到執行有期徒刑7年 因認該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謹具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依據 彰化縣二林鎮調解委員會97民調字第199號調解書 主文 枉法裁判 原判決廢棄 重新審理 查辦瀆職 國家賠償 理由: 1中華民國憲法鄉鎮調解條例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裁定視同裁判 本案雙方和解成立 被害人已放棄民事和刑事追訴 本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8月8日准予核定在案 2論罪科刑法條引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錯誤 如應論罪應以刑法第279條論科 附件: 1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號確定判決影本。 2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99年執字第5214號 謹 狀 最高法院檢察署 聲請人: 000 簽章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訴訟代理人 台灣革命黨主席 李日盛0921-444-119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65之30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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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