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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
2010/11/25 04:50:11瀏覽1016|回應0|推薦0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
聲請人 000 因 傷害 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並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99年執字第5214號殺人未遂案件丁股 應於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報到執行有期徒刑7年 因認該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謹具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依據 彰化縣二林鎮調解委員會97民調字第199號調解書
主文 枉法裁判 原判決廢棄 重新審理 查辦瀆職 國家賠償
理由:
1中華民國憲法鄉鎮調解條例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裁定視同裁判 本案雙方和解成立 被害人已放棄民事和刑事追訴
本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8月8日准予核定在案
2論罪科刑法條引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錯誤 如應論罪應以刑法第279條論科
附件:
1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號確定判決影本。
2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99年執字第5214號
謹 狀
最高法院檢察署
聲請人: 000 簽章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訴訟代理人 台灣革命黨主席 李日盛0921-444-119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65之30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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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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