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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07:00:48瀏覽857|回應6|推薦43 | |
在美國購物,廠商以提供現金回扣(cash rebate)來刺激買氣是稀鬆平常的事,但是,有一件事一直困擾著我: 申請了現金回扣的商品便不能當做禮物送人... 一般申請廠商的現金回扣會要求三項"文件",一是填妥的現金回扣的申請表格;二是購物收據;三是產品包裝上的原版條碼° 就是這第三項要求,讓申請過現金回扣之後的商品很難再當做禮物送人... 今年趁著黑色星期五,買了下面幾項廚房用具(原價差不多每樣$40,加上打折和回扣以及禮物卡,每項的價錢只剩$5元)...但是,為了申請現金回扣,包裝上都缺了一塊,是不是很奇怪? 我還為此詢問了一家連鎖百貨公司的經理,她也只能無奈的聳聳肩回答: 「全國都是這樣,規則妳是知道的...」 難道,送禮和回扣真的不能兩全? 真的沒有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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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北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