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事件法 ~ 摘錄的重點與一些事項的建議
上課主題:勞動事件法之企業人資攻防術
上課日期:108年12月24日
重點摘要:
1. 勞動事件法為程序法性質,屬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2. 勞資爭議 或 勞動檢查,標準是採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
令,與此勞動事件法無關
3. 派遣員工之勞僱關係確認除可向派遣公司申請,也可向
要派公司
4. 職業工會可以〝侵害會員權益、利益〞代勞工向雇主提
出〝不作為訴訟〞 ex.108年 長榮罷工事件
5. 明定各級法院設置勞動專業法庭
6. 審理事項:(1)不當解僱
(2)不當調動
(3)積欠資遣費、退休金
(4)管轄法院 – 戶籍地、公司所在地、勞務提
供地
(5)管理程序 – 調解(審理法官為調解人,並可
透露心證,促進和解,最長
三個月) => 調解不成立進入
訴訟(法官與調解庭為同一
人),只進行一次辯論
(6)保全程序 – 調解階段若法官認為涉及不當
解僱、調動,可要求雇主讓
勞工先恢復原職原薪
(7)判決結果 – 若認定雇主違法,當雇主無法
讓勞工恢復原職原薪,勞工
可要求雇主補償金(斟酌勞工
之傷害情況)
7. 工資之認定
除非雇主證明該項目確屬津貼或福利,否則接認定為工
資
8. 加班工時之認定
雇主得負舉證責任說明員工沒有加班之事實
9. 裁判費
一般為訴訟金額的1%
屬僱傭關係、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案件,可對勞工免
徵2/3
10. 執行費
一般為訴訟金額的0.8%
勝訴金額20萬元以上,勞工可先免繳執行費,待執行結
束,再補繳
建議
1. 【內部申訴機制】之設計
(1) 「申訴委員會」之成立
(2) 申訴及公司內部流程之設計
(3) 擬定申訴處理管理辦法
(4) 表示公司內部管理之主動改進
2. 加班申請流程及後續作法須更周延
主動申請之作法不夠周全
若日後員工反悔,雇主得負舉證責任說明員工沒有加班
之事實
依賴錄影、同仁作證(會被質疑記憶力之精確程度),造成
檔案眾多
同仁之上班時間早於公司規定之時間,也會被視為有加
班之情事
建議作法:人資每個上班日需核對前一上班日之出勤時
間
若有同仁之下班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須馬
上請同仁書面說明當日確實無加班之事實 +
單位主管簽名
若用mail方式回覆說明,單位主管需列印出來
簽名,轉交給人資存檔備查
建議公告:說明下班時間後收拾私人物品時間不可列為
延長工時,最多15分鐘
避免加班情況之混淆
單位主管:對於加班要有所管理
身負員工輔導溝通之角色
建議規定:公出前往其它地方之交通時間基本不算正常
工時 or 延長工時
但若跨縣市,比如從台北前往桃園?新竹?
台中?高雄?
可能要有區域上 或 時間上不同而有不同規定
建議規定:週末假日之聯絡,加班認定?
工地現場緊急事務馬上確認之必要性
建議規定:異常加班申請通知流程
當事人先以電話告知主管,經主管口頭同意
後以電子通訊軟體回報單位聯絡窗口,聯絡
窗口再回報給人資
建議重申:同仁在外加班之勞務時間認定標準
申請流程
3. 確認主管於面談時,薪資之說明要明確清楚、福利事項
之說明
4. 公司可進行勞動風險評估
根據每年度政府發布之勞動檢查方針進行自我檢查
內容:公司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管理制度
5. 互助溝通平台之建立,設置「勞資關係溝通員」
6. 擬定【勞動事件處理規範】
公司應指定「勞動事件小組」之成員
7. 不當解僱之避免:
面談紀錄表
工作表現不彰、缺失事項等要明確說明(可輔以附件資料
加以說明)
忌流於形容詞之表示
當事人、單位主管談完後共同簽名
「績效改善計畫」之訂定(由單位主管撰寫)
三方共同面談:當事人、單位主管、人資單位
針對績效改善計畫進行會談
計畫內容要具體、客觀
改善目標要明確
改善期間之訂定清楚
提升能力結果之具體明確表示
三方於會談結束須共同簽名
改善期間截止需再進行考核
8. 依據以上內容舉辦單位主管之教育訓練
同仁加班申請之必要性確定
同仁工作情況之關心與了解
主管可拒絕同仁之加班申請(以mail說明清楚較佳),如何
拒絕?
主管面對同仁任意加班之情況,如何處理?
主管不可流於默認管理 – 即員工之行為狀況不確定,卻
無任何明確拒絕或糾正之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