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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檔案: 一度淪喪的公益團體(2) ---- 范立達
2011/04/15 04:46:54瀏覽331|回應0|推薦0

根據資料顯示,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底下設有十六個支會。這十六個支會會長,都是由當時的台北市十六個區的區長擔任。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的經費來源裡,每年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補助三十二萬元,佔總收入的二%,會員年繳會費三百五、六十萬元,佔總收入的二十三%,其餘則是靠義賣及募款收入,每年約可進帳一千三、四百萬元,佔總收入的七十四到七十七%。

義賣和募款的工作,並不是由台北市分會出面,而是發交給各支會負責。各支會的會長,也就是行政區的區長,再指示里幹事負責推動,到各機關、團體、學校義賣紀念郵票和徽章,並招收會員。

募集到的款項該如何分配和運用呢?按照台北市政府頒布的「台北市捐募運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捐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經募人報酬,其必要支出之費用得依規定在捐款內核實開支。一、實募新台幣十五萬元以內者,最高以百分之三為限。二、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二為限。」而募集到的款項,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應按照核准之捐款計劃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可是,實際的情形是如此嗎?答案是:No

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的內部規定是這樣子的:各支會所募集之款項解繳台北市分會五十%,其餘五十%留做各支會的經常費。而各支會留用的這些經常費又是如何使用呢?他們會從中提撥二十%作為經募人員(也就是里幹事)的車馬費或獎金,其餘的三十%則以交際費、誤餐費、督導費、會務人員工作津貼等名義,用以支付區公所訂閱雜誌、贊助民眾服社、支付離職幹部紀念品,或作為區長紅白帖賀禮、奠儀,或補助里長自強活動、補助員工休閒活動或整修區長辦公室、購買桌椅等等。換句話說,各支會的經費就像是區長的小金庫,任其花用,每區會務主管人員都巧立名目,按月支領津貼,並利用各種名義消耗經費。實際用於醫療、急難救助者廖廖無幾,使得紅十字會成立的宗旨幾乎喪失殆盡。

統計資料顯示,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十六個區支會,從七十四年到七十七年義賣總金額高達五千四百零八萬七千七百九十元,這些款項的半數上繳分會之後,還有二千七百多萬元由各區支會自行運用。他們是怎麼用的?台北市分會並不知情。為什麼?我在資料中看到答案。

原來,台北市分會的主要經費來源都是靠各區的支會上繳,而支會的經費絕大多數又來自募款。負責募款的里幹事如果沒有車馬費、誤餐費等津貼,他們怎麼會願意頂著艷陽天拋頭露面去募款?如果他們不肯募款,勢必會嚴重影響經費收入,因此,分會、支會只好睜一眼、閉一眼,任憑里幹事請領津貼。

里幹事既然能夠從中分到油水,其他人自然也想分一杯羹。於是,從區長開始,各相關人員大家都共蒙其利,上下其手,其樂融融。台北市分會不可能不知道實情,但既然無力阻止,乾脆也就裝傻,不去查帳。這樣的陋習就一直持續下來了。

舉幾個挪用經費的例子來說好了。

* 大安區公所:支付區長室及行政辦公房舍整修費,計十四萬餘元。補助里長自強活動及各種交際應酬餐費,計十三萬多元。

* 延平區公所:贊助國慶酒會,計九萬多元。

* 松山區公所:購置區公所辦公設備費用,計八十二萬多元。支付市府員工運動會,區所公員工啦啦隊服裝費六萬多元。獎勵立委選舉投開票所有功主任管理員獎金四萬多元。

* 北投區公所:贈送某醫院匾額,及支付區長紅白帖,共七萬多元。

* 建成區公所:經統計,每年義賣收入中,僅有二.六九%用於社會救助事項。

* 中山區公所:不當挪用經費高達三百一十八萬多元,其中,區長的座車在颱風來襲時泡水,修車補助費五萬元,竟然由紅十字會募捐款內支付。區長參觀畫展,也由會費內挪出兩萬元買畫。

這樣的情形,只能用「駭人聽聞」這四個字來形容了。或許,有人會問,難道沒有監督的單位嗎?其實是有的。但監督單位之間互踢皮球的作風,更叫人不敢領教。原來,依規定,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的主管機關是市政府社會局。其中,主管勸募運動業務的,是第五科。可是,第五科人員認為,他們只管理勸募活動,至於是否核准紅十字會勸募,以及勸募款項是否按照原計畫使用,並不是由他們管理,而是該由社會局負責社團業務的第一科審查。而第一科人員卻認為,他們只負責審閱台北市分會理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是否合乎法令規章,至於義賣活動則是屬於第五科的審查範圍。好啦!這兩科既然互打太極拳,不就等於沒人管了嗎?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歷年來均能夠違反規定濫用經費,無人糾正,這就是最大的原因。

在這一份「預防專報」最後一頁還寫著這樣的警告:「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當初各支會結合里幹事來推行會務的作法立意甚佳,奈何因執行不當及法令不周延,致使美意落空,甚且幾淪為『愛心之詐術』 倘若認捐者知悉其善意竟流入經募人員之荷包,後果將不堪設想。在輿論報章尚未揭發前,紅十字總會台北市分會及主管官署實應作一徹底改善,以免造成不利之影響。」

在預防專報後面,我又看到一份由內政部發給台北市政風督導會報的公文。這份發文日期為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字號為台七九密水人二字第六六一六四號的公文上頭,蓋著「密」和「速件」兩枚印章,公文內容很短,是這樣說的:「檢送『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各區支會義賣款弊端預防專報』乙件,內述紅十字會台北市各支會在政府監督輔導下,歷年來尚違反規定,浮濫使用經費,使紅十字會宗旨喪失殆盡,請參處惠復。」顯然,內政部也覺得這種濫行挪用經費的情況非常嚴重,所以發函給台北市政風督導會報,要求處理。至於市政府這方有沒有處理,因為我手邊並沒有看到市政府的回文,就不得而知了。

可是,這問題能夠私了嗎?我的意思是,各區的區長、里幹事以及相關人員,如此膽大妄為的挪用捐款人認捐的款項,這難道沒有違法嗎?難道不構成貪污或背信罪嗎?捐款給紅十字會的民眾,是為了要讓這些會務人員有多餘的經費可以去包紅白帖,還是為了救助貧困呢?這些公職人員強姦了捐款人的心意,不該受到法律上的懲罰嗎?我懷著一大堆的問號入眠。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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